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15年發布的通知。

渝府發〔2015〕6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5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落實市委的決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後,及時向市長報告。

八、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市長或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參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廳工作。

十一、市長出差(出訪)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二、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部門聯合制定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報請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須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印發後應當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與上位法牴觸、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規範性檔案施行後要適時進行評估,定期進行清理。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自治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送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加強督查落實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重點工作安排,細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實現市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任務。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積極主動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政務信息。

三十八、市政府辦公廳要明確責任、規範程式、創新方式,不斷完善督促檢查工作制度。抓好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黨和國家領導人指示、批示,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辦。加強督促檢查結果運用,確保政令落實。市政府對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各區縣(自治縣)實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有關高等院校、重點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主要新聞單位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特邀監察員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議題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新聞單位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列席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三、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

凡屬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應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由分管副市長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說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四十五、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長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個別具體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四十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公文審簽:

(一)下列公文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報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市政府黨組報市委的請示、報告,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向市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下發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公文,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報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市長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政府出台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由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市長核報市長簽發。

(三)除應由市長簽發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提出意見後,由市長或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核報市長簽發。

(四)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市政府辦公廳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和其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復有關事項的公文,由秘書長(廳主任)或秘書長(廳主任)授權副秘書長(廳副主任)簽發,涉及重要內容的核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工作通報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廳主任)簽發;涉及文秘、會議、活動、督查、信息、值班、行政事務、廳管理單位等內容的市政府辦公廳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或廳副主任簽發,涉及重要內容的報秘書長(廳主任)簽發。

(五)黨政聯合行文,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一、屬市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市政府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市政府授權冠以“經市政府同意”字樣,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渝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請假並明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公務接待審批,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規接受禮品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考核評比表彰和議事協調機構設定。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基層單位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市政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四、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其他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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