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6]14號
【發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1996-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縉雲山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的通告
(重府發〔1996〕14號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為加強重慶市縉雲山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縉雲山自然保護區的範圍,系縉雲山脈雲風寨至嘉陵江溫塘峽一帶地段,面積1400公頃。
二、重慶市縉雲山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是縉雲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重慶市林業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規定,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內基建、環保、消防、治安、旅遊服務、經營攤點的日常工作,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廟宇、古蹟及人文景觀。在自然保護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當地政府和市、區各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自然保護區的指導監督工作。
三、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林地、林木、野生動植物、廟宇、文物古蹟、自然與人文景觀以及自然保護區界標,必須嚴加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破壞。
四、嚴格控制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的建設活動,應符合縉雲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縉雲山──釣魚城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設項目的報批,首先徵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同意,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再按基本建設棣和程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自然保護區內的村民在集體土地上修建、改建住房,不得破壞、影響保護區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其建築方案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自然保護區內架設線路、設立無線電差轉站(台)、鋪設管道、開闢道路以及從事科研、教學、考察、拍攝影視片、採集標本等活動,需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在自然保護區內人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先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再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在指定的地點亮照經營。
六、嚴禁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毀林開墾、開礦採石、修建墳墓、亂砍濫伐、濫捕亂獵、燒灰積肥、割草取土、盜筍採藥、砍柴放牧、野餐用火、林內吸菸、上墳燒紙(燭)、燃放鞭炮、攀摘花木、亂刻亂畫。
七、在自然保護區內不得隨意排放和丟棄有毒、有害、損壞人體健康、污染環境的廢水、廢氣、廢物。駐山單位的生活垃圾等應經有效處理,排放在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
八、自然保護區附近的鄉、鎮、村、社和企事業單位,要加強護林防火宣傳,建立護林防火組織,訂立護林防火公約,落實護林防火責任人,配備護林防火設施和工具,加強林區用火管理;發現山火。立即組織撲救。保護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鄉、鎮、村、社必須與保護區管理處簽訂防火、防蟲、防止亂砍濫伐的責任書。
九、根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考察和拍攝影視片、採集標本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繳納保護管理費。保護區內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向保護區管機構繳納有關管理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標準,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十、違反本通告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的,按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