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品種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品種管理辦法》渝辦發〔2010〕332號於2010年11月11日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背景

渝辦發〔2010〕33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品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慶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品種管理辦法

正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品種、規格,預防重大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市民燃放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採購、批發、銷售(零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燃放煙花爆竹行政區域分為限制燃放區和燃放區。

限制燃放區,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春節期間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屬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

燃放區,是指常年都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

第四條 本市準予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和相關產品標準,結合我市環境特點,按照“安全性能好、環保污染小、質量合格、觀賞性佳”的原則確定。

第五條 禁止採購、批發、銷售(零售)、運輸、攜帶和燃放不符合我市準予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

第六條 安監部門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銷售、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工商部門負責銷售市場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抽檢和查處銷售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行為;環保部門負責燃放期間空氣品質監測和發布,並視污染程度進行預警;供銷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專營管理工作。

第七條 準予在我市限制燃放區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D、C級產品中的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升空類、爆竹類、組合煙花類(不含飛行軌跡與地面有小於70°夾角的品種: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煙花及在空中爆炸後有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等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產品)、小禮花類等共8大類煙花爆竹產品。

準予在我市燃放區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D、C、B級產品中的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升空類、爆竹類、組合煙花類、小禮花類、吐珠類等共9大類煙花爆竹產品。

第八條 嚴禁銷售、燃放國家禁止生產的品種和容易傷人或引起火災的品種。禁止銷售、燃放單發藥量≥0.5g的爆竹和“土火炮”、“大夾小”或“炮中炮”爆竹產品以及帶內筒的吐珠類產品。

除經審查批准的焰火晚會燃放活動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禮花彈、各類A級煙花產品、B級爆竹產品和架子煙花。

第九條 準予銷售燃放的各級別煙花爆竹品種的規格、藥量、引燃時間等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噴花類(不包括噴花型組合煙花)產品。D級單個產品藥量≤2g,噴射高度<1m,2秒<引線引燃時間≤6秒。C級產品:單個產品藥量≤200g,噴射高度<3m,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B級產品:單個產品藥量≤500g,噴射高度<8m,5秒<引線引燃時間≤15秒。

(二)線香類產品。D級單個產品藥量≤5g,2秒<引線引燃時間≤6秒。C級產品:5g<單個產品藥量≤25g,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

上述產品在燃放時不得爆燃,且在燃放高度>1m時不得有火星落地。

(三)旋轉類產品。D級單個產品藥量≤1g,旋轉直徑≤2m,飛離地面高度≤0.5m,2秒<引線引燃時間≤6秒。C級產品:1g<有軸單個產品藥量≤30g,1g<無軸單個產品藥量≤15g,旋轉直徑≤2m,飛離地面高度≤0.5m,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B級產品:30g<有軸單個產品藥量≤60g,15g<無軸單個產品藥量≤30g,旋轉直徑≤2m,飛離地面高度≤0.5m,5秒<引線引燃時間≤15秒。

(四)造型玩具類產品。D級單個產品藥量≤3g,燃放行走距離≤2m,2秒<引線引燃時間≤6秒。C級產品:3g<單個產品藥量≤15g,燃放行走距離≤2m,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

(五)升空類產品。C級產品:單筒內徑<40mm,單個產品藥量<10g,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B級產品:單筒內徑<68mm,單個產品藥量<30g,5秒<引線引燃時間≤15秒;發射偏斜角度<22.5°。

(六)爆竹類產品。C級爆竹單個產品藥量>0.5g的不允許結鞭,單個爆竹產品內徑>5mm的,不允許使用不散開的固引劑。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鞭炮產品計數以“顆”為單位,計量誤差≤±5%,每條鞭炮編結數量不得超過5000顆。

(七)組合煙花類產品。C級產品:20mm<單筒內徑<40mm、筒體壁厚≥3mm,單發藥量≤35g,總藥量≤1500g,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發射偏斜角度<22.5°,10m≤發射高度<20m。B級產品:40mm<單筒內徑<68mm、筒體壁厚≥3mm,單發藥量≤60g,總藥量≤3000g,5秒<引線引燃時間≤15秒,發射偏斜角度<22.5°,20m≤發射高度<30m。

各級別的組合煙花主體高度不能大於底面對角線長度最小值的兩倍,即主體高度不得超過1325px,其產品計數以“發”為單位,每一個單筒稱為一發,計量應與實際相一致。

(八)小禮花類產品。C級產品:單個產品藥量<20g,3秒<引線引燃時間≤13秒;B級產品:單個產品藥量<50g,5秒<引線引燃時間≤15秒,發射偏斜角度<22.5°。

(九)吐珠類。主要是魔術彈、飛毛腿等系列產品,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魔術彈產品:單個產品總藥量≤80g,2g≤單發藥量≤4g,總發數不超過100波。筒長分別為:40波≤1450px,50波≤1700px,60波≤1950px,70波≤2200px,80波≤2450px,100波≤2625px,筒體內徑≤7mm,筒體壁厚≥3mm,無藥部分手柄>500px。

飛毛腿等系列產品:單個產品總藥量≤20g,2g≤單發藥量≤4g,筒長≤2500px,筒體內徑≤20mm,筒體壁厚≥3mm,總發數≤10發。

第十條 煙花爆竹產品的包裝標誌、外觀、聲響控制和火星熄滅等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品外包裝標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單筒藥量(煙花產品)、箱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外包裝應採用適當的包裝容器,並封裝牢固。包裝容器體積根據品種規格要求設計,每件淨重不超過30kg;包裝箱應有足夠的強度和防潮性。

(三)產品內包裝標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產品等級、警示語、燃放說明、單筒(個或小包裝)藥量、數量、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等。

(四)標誌所用文字應符合《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的要求,圖案要清晰,警示語主體應不小於四號字並加框,對比色度清晰。

(五)產品外觀應整潔,外形應完整、無明顯變形、無損壞、無漏藥,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筒標紙貼上必須吻合平整、無遮蓋、無露頭露腳、無包頭包腳和露白現象。筒體應粘合牢固,不開裂、不散筒。組合煙花必須用兩道鐵絲將花筒扎牢加固,並有“不得倒置”的警示語或警示標誌。

(六)D、C、B級煙花爆竹產品燃放最大聲級值控制在140dB以內;升空類煙花下落時,其散落的火星必須在距離燃放點水平地面3m以上自行熄滅,並不得出現火險和低炸、炸筒、散筒、倒筒、沖底、斷火等現象。

第十一條 每年6月前,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品種、規格、藥量、引燃時間、標誌、外觀、聲響控制和火星熄滅等要求,選擇供應我市市場的煙花爆竹產品,由市供銷總社匯總後,報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備案,並在重慶煙花網上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審定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嚴把產品進貨質量關,建立煙花爆竹供貨契約驗收制度,並做好相應的每批次入庫產品的檢(抽)查以及流向原始記錄。

第十三條 安監、公安、工商、供銷、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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