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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4〕5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9日
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停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應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節供求、規範管理收益的總體原則,綜合考慮區域位置、停車場設施等級、停放時段、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制定。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公共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機場、火車站(一等及以上客運站)、公交軌道交通換乘站等配套停車場和臨時占道停車點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主城區以外的賓館酒店、寫字樓、商場、餐館、娛樂場所等配套停車場和專業經營的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其他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主城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其中重要商圈可實行差別化收費價格政策,重要商圈的範圍由當地政府確定並公布;主城區以外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自行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通過論證會、座談會、書面或網際網路等方式廣泛徵求和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取得公共停車樓場備案登記證後,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取得公共停車樓場備案登記證後,將確定的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主城區特級停車場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其他停車場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
第九條 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採取臨時停放和包月停放兩種計費方式。臨時停放計時收費,包月停放按月收費。
第十條 對下列情形的車輛,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執行緊急任務時的制式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搶修救災車;
(二)住宅區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超出30分鐘的,計費時間從始停起連續計算,並按規定標準收費);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減免政策的車輛。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點)收費區域顯著位置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舉報投訴電話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停車收費的監督管理。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