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特徵
“醫鬧”多是無業人員。一個醫鬧團體最少的有十餘人,最多的有百餘人,這些人大多都沒有固定的工作,有相當一部分還是城市周邊的中年婦女,她們大多靠揀垃圾或做小生意為生,且大多屬於一個村或一個地方的人。每次有“業務”的時候,就由一個人牽頭,一個通知一個,有相識的也有不相識的,然後在一起相約到醫院。有時,醫鬧是某些有權有勢的人在幕後操縱的。
他們平時在醫院門前看似在四處“閒”逛,其實他們並不“閒”,他們在各個診室搜尋,四處打聽患者的各種醫療事故信息,當他們從各種醫療事故中嗅到金錢的味道,就馬上和患者家屬聯繫稱自己可以幫助家屬向醫院索要賠償,並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後打著患者家屬的旗號,在醫院上演要求醫院承擔責任的鬧劇。
他們會在醫院門口扯上橫幅,衝進醫院又打又砸,圍堵醫生、封住診室,要求院方賠償。如果院方不賠償或不遷就這種行為,他們就會在醫院鬧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錢誓不罷休。他們既不是醫院的工作人員,也不是患者的家屬,而是悄悄滋長的另一種怪異職業“醫鬧”。
這樣的“醫鬧一族”往往和出現了醫療糾紛的患者家屬相互配合,或是在醫院門前聚眾靜坐,或是在醫院拉起橫幅要求賠償,嚴重的將死者或傷者抬到醫院門診大廳擾亂就診秩序。在醫療糾紛當事人獲得了醫院的賠償後,他們再與當事人分紅。
醫鬧歸責
“ 醫鬧”之患誰之過
患者家屬?患者是“弱勢群體”,往往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由於吃了虧又投訴無門因此成為了“醫鬧”利用的工具,有些患者甚至主動請“醫鬧”,他們認為只要能把官司打贏,出讓點利益也是願意的,那么患者是助長“醫鬧”氣焰的罪魁禍首嗎?
醫療機構?不能不承認,眼下,某些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給醫療界的整體形象抹了黑。從一些大藥方、紅包等不良行為,從見死不救的冷漠到轉賣病人的寒齒,小部分醫務人員醫德的淪喪、以及部分無良無知媒體的扭曲報導已經成為一個時代的醒目傷疤。這加劇了醫患矛盾,更直接導致“醫鬧”事件頻頻發生,他們是“醫鬧”之患迅速滋長的“沃土”嗎?
成因分析
“醫鬧”之所以成為一種職業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緣於醫患矛盾中雙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現爭執後患者常處於非常弱勢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對稱,患者雖感覺治療有問題,但很難掌握證據,醫院永遠處於主動方;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對的常常不是一個醫生或一個科室,而是 一家財大氣粗的醫院,難以進行平等的對話;還有,雖然有看似中立的醫療仲裁委員會、事故鑑定委員會、醫學會等等,可由於利益關係,這些部門與醫院走得非常近,很難作出公正的裁決。而且即使作出賠償的決定,往往數額也非常之少。很顯然,當在正當制度中尋求不到公正的救濟途徑時,處於弱勢的患者就會想到非制度化的“討說法”途徑。如此,“幫患者討說法”的醫鬧職業應運而生。
除了這個原因外,“醫鬧”職業中似乎還帶著一種患者與醫院在關係對立中互相傷害的意味。患者以及家屬缺乏醫學常識,認為“交了錢,就得給我看好病。”,將健康問題的責任全部推給醫生,並且不惜以極端的手段對醫生進行威脅,造成很多醫生的恐慌,不敢輕易診斷,並且因為害怕家屬時候肆意大鬧,自身缺乏證據保護自己,加入了很多不必要的檢查。加劇了看病難——當患者在就醫中感覺受到醫院傷害後,反過來又會撕破臉皮不惜使用“中介”,以糾集“醫鬧”的方式對醫院進行傷害,在宣洩性的“醫鬧”中獲得一種心理補償。從“醫托”到“醫鬧”,其中隱含著一種冤冤相報、非理性的醫患互相傷害。
從這個角度看,醫院和醫生不要為利用醫托、醫藥代表這些“中介”獲得那點利潤而慶幸,醫方能利用中介牟利,醫患關係在“中介”的隔離中被破壞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中介同樣會被患者所利用。當然,患者並不會從“醫鬧”中獲得什麼利益,醫院的賠償最終還會轉嫁到其他患者的醫療成本中,醫患矛盾只會在“利用中介”的互相傷害中日益加劇。
應該說,“醫鬧一族”的出現絕不是偶然的,它提醒我們的醫療機構,要提高服務質量,儘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解決途徑
“醫鬧”現象之所以能夠成了一個小“氣候”,是因為有醫患之間關係緊張這塊土壤。當前在一些地方,醫患關係已經達到患者視醫生如蛇蠍,醫生視患者如寇讎這樣的境地,雖不能說患者毫無責任,但醫院和醫生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本來在患者心目中,醫生都應該是“白衣天使”。但在醫療產業化的現實下,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醫院卻長期、大量地透支患者對醫生的崇敬和信任,偏離了自己的職業宗旨,把患者的病痛當成了斂財的良機,不加節制地利用信息不對稱,患者的需求缺乏彈性這些天然優勢,加重患者的負擔和痛苦。這方面的黑幕已經被揭出很多,就在前不久,深圳人民醫院還曝出了一天收費25小時的醜聞。至於醫療事故的鑑定,更是被醫衛系統牢牢控制在自己手裡,而喪失了應有的公信力。
這樣看來,要徹底剷除“醫鬧”存在的土壤,就必須解開醫患關係的死結,而要解決這個死結,醫院和醫生就必須主動採取措施,重建患者對自己的信任。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解決“醫鬧”問題,關鍵還是要增加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創建公平的醫保制度,降低公民的看病成本,增加醫療工作者的收入,嚴把新研發藥品的審批流程。讓老百姓看得起病,讓醫生、護士能夠有尊嚴的工作,讓藥廠公平公正的競爭,藥品的審批達到透明公平,只有這樣才能杜絕老百姓的仇醫心裡,杜絕“醫鬧”的存在。
在中國的現狀下,堵住“醫鬧”之濁水,開闢“醫訴”之清流,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最佳途徑。雖然醫療系統存在的各種不良現象,確是“醫鬧”存在的原因之一,卻不能成為縱容其泛濫的理由。“根除醫療腐敗,才能杜絕‘醫鬧’”的說法,可以是一時激憤的牢騷,卻不該受到輿論的鼓勵,否則,我們將既得不到良好的醫療環境,也不可能在出現醫療糾紛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助。
處罰規定
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號販等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七種行為予以處罰,乃至追究刑責。
違規停屍將受罰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通告提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並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
對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及倒賣醫院掛號憑證等行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責。
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告要求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最佳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溝通,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
很多“醫鬧”源於溝通不暢,通告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設立統一投訴視窗、公布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並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式解決醫療糾紛。
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聯合發出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後,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
通告提出,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告要求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最佳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溝通,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設立統一投訴視窗公布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並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繫方式。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式解決醫療糾紛
針對患者及家屬,通告提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必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並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
找醫鬧多拿錢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在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鬧”出面去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儘快息事寧人。對於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說,根據該規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鬧”團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
28部門簽署備忘錄:聯合懲戒嚴重危害醫療秩序行為
2018年10月17日,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擊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等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8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典型事例
一周內兩醫院被鬧
2006年6月15日早上8點,昆明某醫院剛開門,“醫鬧”們就有組織的來了:數百名男女抬著一位患者湧進醫院,將患者放在導醫台上後,向醫院進行高達十餘萬元的索賠。在被醫院拒絕後,患者家屬居然將醫院負責人的胸骨打斷2根,砸壞醫院設施。場景非常混亂。在院門口,患者家屬還送來了4個大花圈,放在了醫院的顯眼位置,她的親屬還拉出了4條寫有“謀財害命,還我妻子健康”等字樣的橫幅。此次“醫鬧”事件共持續了3天,醫院實在無法忍受,只得賠償了幾萬元,這群人才離去。
東莞醫鬧現象愈演愈烈
就在事發後兩天,昆明另一家省級醫院也遭到了同樣的“醫鬧”,醫院為此一天損失了幾萬元。然而,在兩次向部分參與者了解情況時,他們卻不知道出事患者的名字,也不知道患者到底出了什麼事,只是說,他們都是患者的親戚請來的。
太平間外攬“生意”
“職業醫鬧”是昆明才出現的一個新興“職業”。一個曾參與過5次“醫鬧”的男子披露了整個“醫鬧”的操作內幕。
該男子名叫李兵(化名),他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他被朋友邀請參加一次對醫院的賠償糾紛,一天時間他獲得了300元回報。沒想到,到醫院胡鬧一下,就可以賺到這么多錢,於是,他由一名無業人員正式加入到了“職業醫鬧”行業。
李兵介紹,每個職業“醫鬧”團體都有幾個業務員,他們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個醫院尋找醫療糾紛。其中,醫院的手術室、兒科、婦產科、心臟外科等高風險科室是醫鬧的主攻對象。李兵說,醫院的太平間是最好攬生意的地方,他曾毫不費力的從昆明一家醫院太平間外攬到了5萬元生意。當時,他在該醫院太平間外看到一對夫妻正在哭泣,一問得知,該夫妻的父親在治療時因過敏藥物導致死亡,這對夫妻多次向醫院索賠無果。於是,經這對夫妻同意後,他以死者親屬名義組織了20多人,舉著橫幅、穿著孝服來到醫院又哭又鬧,在持續了7個小時後,醫院終於同意支付5萬元的賠償費。就這樣,他輕鬆得到了6000元分紅。
遭到醫鬧要及時取證
昆明一深受“醫鬧”之苦的某醫院院長認為,醫院在發生暴力爭議時,應及時溝通、疏導,防範事態擴大,並主動利用攝像、錄音取證,保護醫院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聘請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參與醫療爭議及醫療案件應訴,來引導醫患爭議的解決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河南警察鳴槍震懾“醫鬧”
4月17日上午,在河南省臨潁縣人民醫院門前,有一些家屬在那張貼幼兒照片,扯條幅,哭鬧不止,原來是其幼兒在這家醫院治療期間不幸死亡,家屬認為是醫院的治療不當造成的,因此來醫院門口“討公道” ,實際上這已經算是“醫鬧”的行為了,接到醫院報警後,臨潁縣城關鎮派出所迅速出警,在對死亡幼兒家屬進行多次勸說離去沒有效果後,採用了噴辣椒粉驅散的方法,但是仍沒有效果,這時,有一位警察果斷對天鳴槍示警,第一槍沒有打響,第二槍才擊發成功,鳴槍後,幼兒家屬嚇的跪在地上,這個行為極大的震懾了“醫鬧”人員。
河南
2011年9月26日,因生小孩病危,新密市大隗鎮張建廣的妻子張某從鄭州某醫院轉至新密市第一人民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隨後張建廣及其親屬張建甫、張建勇、張會濤等人以醫院有過錯為由,向醫院索賠130萬元。被拒絕後,他們於9月27日下午,帶領其他親屬到新密市第一人民醫院,採用在醫院大門口掛橫幅、放花圈、燒紙、放鞭炮等手段圍堵醫院大門,引起眾多過路人圍觀,致使醫院不能正常工作,患者不能及時就診,時間長達4小時之久,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秩序。9月29日下午,他們又採取相同的方式圍堵醫院,時間長達2小時之久。2011年12月23日,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依法支持了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張建廣、張建甫、張建勇、張會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判處被告人張建廣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被告人張建甫、張建勇、張會濤有期徒刑各2年,緩刑各3年。
上海
2014年3月22日,針對21日發生在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的持刀傷害醫護人員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要求認真處理這起事件,理直氣壯地對各種行兇“醫鬧”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21日上午10時40分許,一男子在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門診大廳持刀行兇,致1名醫生頭部受傷、手指骨折,2名護士和1名保全頭部輕傷。
事件發生後,韓正立即要求上海公安和衛生管理部門拿出有力措施,切實維護全市所有醫院的正常秩序,保障醫護人員生命安全與合法權益。醫院的正常運行秩序事關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韓正表示,要認真處理這起事件,理直氣壯地對各種行兇“醫鬧”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最新訊息
2014年三月27日起,河南省高院開展打擊“醫鬧”專項活動,行動從3月27日起一直持續到12月20日 。
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暴力傷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犯罪;在醫療機構拉橫幅、擺設花圈、設靈堂、違規停屍、驅趕其他就醫人員,或者聚眾打砸、圍堵醫療機構,或者侮辱、威脅醫務人員,致使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無法進行,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或尋釁滋事犯罪;非法限制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專門捏造、尋找、介入他人醫患矛盾的職業“醫鬧”分子向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
各級法院對涉醫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要重判重罰,並從嚴把握對涉醫犯罪分子適用緩、免刑的條件。
省高院刑庭法官介紹,對發現的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在安全防範工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部門堵塞漏洞,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