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鄭紹鑫,男,原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人物事件
2014年9月30日,舉報區委書記未果的鄭紹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被刑拘,2014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鄭紹鑫犯受賄罪、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此前一審判決認定,2014年3月,鄭紹鑫向他人借用GPS便攜數據終端,併到潮陽區政府大院內將終端安裝到陳新造使用的豐田漢蘭達公務車底盤上,對其定位跟蹤。
2014年4月19日中午,鄭紹鑫根據GPS定位跟蹤,發現該公務車停在汕頭市韓江路的陶軒酒家處,便指使司機周厚武駕車載其到該處,使用手機對區委書記及其同行人員離開酒家的情況進行拍照和錄像。
因安裝GPS設備跟蹤區委書記公務車而備受媒體關注的鄭紹鑫,一審獲刑之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近日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案件審理
2014年9月30日,舉報區委書記未果的鄭紹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被刑拘,當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鄭紹鑫犯受賄罪、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據2016年4月最新的司法解釋,鄭紹鑫被一審認定的8.4萬元受賄款屬於“數額較大”,如受賄事實成立,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彭逸軒表示,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應再追訴。
2016年8月26日上午,廣東汕頭潮南區公安分局原紀委書記鄭紹鑫使用GPS跟蹤潮陽區區委書記陳新造一案,重審第二次開庭。鄭紹鑫堅稱無罪。
2016年9月,汕頭濠江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判處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鄭紹鑫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鄭紹鑫再次不服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