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09—1989.07 廣東民族學院中文系學習
1989.07—1993.11 陵水縣委辦公室秘書
1993.11—1995.11 陵水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副主任
1995.11—1999.03 陵水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9.03—2001.04 陵水縣呠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1.04—2003.03 陵水縣呠號鎮黨委書記(其間: 2001.09-2003.07華東師大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3.03— 2007.1 陵水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府黨組成員
2007.01-2011.11 陵水縣政府副縣長
(其間:2007.03-2007.09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掛職擔任區長助理)
2011.11-2012.01 陵水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2012.01- 2016.05 陵水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4月,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陳某江、林某榮向鄭文秀行賄80萬元的犯罪線索。同年4月20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將該線索移交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辦。2016年4月20日14時左右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局辦案人員將鄭文秀傳喚至該院。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1日, 據最高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陵水黎族自治縣原縣委常委、宣傳部長鄭文秀(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已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文秀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鄭文秀,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文秀利用擔任陵水黎族自治縣副縣長、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南省檢察一分院指控,鄭文秀利用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商謀取利益,收受林某泉等7人所送賄賂款205萬元。2016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鄭文秀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