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春節運輸(以下簡稱“春運”)期間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合理組織現有運輸工具,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河南省春運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春運期間是指春節的前15天和後25天,總計40天。具體日期以河南省春運指揮部每年春運前正式公布的日期為準。
第三條 從事春運工作和春運工作相關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春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春運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市經委、交通局、公安局、鄭州火車站地區管委會、鄭州火車站、建委、勞動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管局、旅遊局、工商局、民政局、市政局、衛生局、氣象局、鄭州警備區、河南通信鄭州市分公司、河南移動鄭州分公司等春運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密切配合,各負其責。
春運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鄭州市行政區域內春運的各項工作,督促檢查各縣(市)、各有關部門春運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春運期間重大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理。
春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首的春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系統和所屬企業的春運工作,並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及時匯總和上報春運工作信息。
第五條 市春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委。
市春運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地區春運的綜合協調工作,掌握春運動態,落實春運各項責任目標,督促檢查各縣(市)、各有關部門春運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協調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本縣(市)春運工作領導機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
各縣(市)春運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地區春運工作,督促檢查本地區春運各項措施的落實,協調處理春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縣(市)春運工作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縣(市)經委,其主要職責是:具體落實本地區春運各項工作措施,協調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各縣(市)春運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地區春運工作,督促檢查本地區春運各項措施的落實,協調處理春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掌握春運動態,及時匯總、上報春運信息。
第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春運各有關部門對春運工作所需人力、物力、經費等,應予以保障。
第三章 運力組織
第八條 各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提前做好春運鐵路、公路、民航的客流量調查、預測工作,根據農民工流、學生流、探親流、旅遊流的不同特點,科學安排運力,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本部門的運輸方案和應急預案,滿足旅客需要,避免大量旅客滯留車站。
第九條 鄭州火車站要針對客流增長情況,制定基本方案、預備方案和應急方案等三個梯次的運力方案,分別應對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發客流。
第十條 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客運企業應根據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時,制定運輸方案;組織充足的運力,及時調整班次和班期,保證班次正點運行;增開包車或加班車,建立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預留部分機動運力準備隨時應對各種緊急突發情況。
第十一條 市政管理部門和公交企業應搞好市內交通的運輸銜接,加強計程車管理,重點組織好火車站廣場地區和長途汽車站車輛的集散、調度工作。
市公交系統春運期間要延長和調整部分公交線路,加開臨時專線和高峰車、區間車,擴大公交線網的覆蓋面,增加線路運營車輛的密度,妥善安排清晨和夜間的客運服務,做到準點發車和收班。
第十二條 春運期間,各運輸部門在重點做好旅客運輸工作的同時,要統籌安排好節日用品和工業生產原材料的運輸工作,尤其要確保關係國計民生、煤炭、糧食、石油等重點物資的運輸,保障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和人民民眾生活、過節需求,儘可能減少旅客運輸對貨物運輸的影響。
運輸防控重大疫病所需物資應特事特辦,確保按時限要求運達目的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春運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根據我市春運工作特點,督促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春運期間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及時上報春運期間出現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各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安全工作放在春運工作的首位。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並採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春運前,對投入春運的運輸工具和消防救生設施進行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春運前,對重點車站、路段、橋樑、隧道和各類信號(標誌)進行檢查、維護和完善,確保全全。
(三)春運中,加強檢查和維修,嚴防技術性能不合格及安全無保障的運輸工具參加春運;
(四)加強對春運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各項安全責任制和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五)開展宣傳和查堵工作,完善檢查制度,禁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品乘坐車,必要時增設檢查設施。
第十五條 公安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參加春運的車輛應當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其符合營運安全要求。嚴禁無證、無照車投入營運,嚴禁逾時、超速和疲勞駕駛,嚴禁貨車、農用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載客運輸。
第十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強檢查,共同制定治理客車超載方案和措施,依法防範和嚴厲處罰容易誘發重大惡性事故的嚴重超載行為。對超載運行的車輛,應當採取措施進行分流,分流費用由有關當事人承擔,同時對超載駕駛員和車輛所有者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公路客運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長途客車駕駛員,嚴防駕駛員駕駛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大。應利用GPS等先進科技手段對車輛行駛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當調整警力,合理安排力量,重點做好運輸沿線和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社會治安維護工作,嚴厲打擊“車匪路霸”和破壞運輸安全、危害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搶劫盜竊運輸物資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公安交警部門在主要公路幹線、城市繁華道路等地應加強交通指揮和疏導工作,在事故多發地段設固定執勤點、事故報警點並加強巡邏,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主要公路幹線的養護,在依山傍水路段、彎道、危險路段、公鐵平交道口設立警示標誌、標線和其他交通安全設施。遇雨雪等惡劣天氣,應啟動應急預案,清掃積雪,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五章 明確職責 通力協作
第二十一條 鄭州市作為農民工流動集中的交通樞紐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農民工流動情況,提前做好疏導準備,組織農民工有序流動,並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提前制定應急疏導預案。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商品市場監管,整頓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及周邊地區門店、攤點的經營秩序,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加大災民救濟工作力度,妥善安排貧困地區民眾的生活,做好城市中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及返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旅遊部門應認真分析春運期間的旅遊形勢,周密部署應對措施,加強旅遊客運管理,嚴格規範旅遊市場。
第二十五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發揮輿論宣傳的正確導向作用,宣傳有關春運的政策規定,及時發布春運動態信息,並配合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開展安全出行的宣傳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衛生防疫部門應加強交通樞紐和營運途中的飲食衛生檢查、防疫工作,及時、妥善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保障旅客的身體健康。
第二十七條 鄭州火車站地區管委會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火車站地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管理,維護好火車站廣場的秩序,搞好火車站廣場的環境衛生,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拉客宰客、欺詐顧客以及倒票等有損旅客利益的不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運輸企業應以車站、車輛為重點,以方便旅客選擇出行為目標,貫徹以人為本、乘客至上的思想,採取各項措施,開展以下文明服務活動:
(一)及時發布運輸信息,便於旅客選擇出行時間和方式;
(二)增開售票視窗,有條件的車站專設學生和農民工視窗;加強公路、鐵路聯動,互開售票視窗;
(三)延長售票時間,增加預售票期限;
(四)開展異地售票、電話訂票、網路訂票等業務;
(五)增設進出口通道,增加旅客候車室的面積,引導旅客有序上下車;
(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運輸正點(正常)率;
(七)發生車輛延誤時,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食宿條件;
(八)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旅客和媒體的監督。
第六章 檢查和獎罰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春運各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應深入基層,檢查指導春運工作,及時掌握本轄區、本部門的春運動態,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春運各有關部門應重點檢查車站、機場、主要通道和當地主要公路的安全暢通情況,檢查治安秩序維護情況、客運市場情況、收費和服務價格情況。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春運各有關部門對在春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春運工作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春運工作領導機構應根據問題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對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鄭州市春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