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文化藝術、文物、旅遊、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我縣文化藝術、文物、旅遊和體育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二)研究擬定全縣文化、體育、旅遊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指導全縣文化體育體制改革,擬定全縣文化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體育產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三)管理全縣文學藝術體育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重大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管理全縣社會文化體育事業,指導全縣各類社會文化體育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四)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指導全縣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
(五)制定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指導規劃城市影院改造,推動農村電影發行放映事業的發展。
(六)管理全縣文物、旅遊事業,研究擬定文物、旅遊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利用等工作;指導協調博物館的事業與發展。
(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和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八)確定競技運動項目布局,完善訓練體制,指導運動隊伍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組織參加和承辦省外體育競賽;制定全縣體育競賽計畫,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競賽工作。
(十)管理全縣文化、體育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文化、體育市場發展規劃、計畫和文化、體育市場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管理;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和其他營業性文化活動;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文化藝術、文物、旅遊和體育科研工作,組織協調和推動文化、體育、旅遊科技創新與進步。
(十二)管理全縣文化、體育、旅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縣級文化、體育社團資格審查,負責各類文化、藝術、體育學校、文化、體育項目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