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研究擬訂本地區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內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承辦設備監理有關事宜;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評價研究;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管理本地區產品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和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和產品質量鑑定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組織協調打擊假冒偽劣違法行為的工作;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四)統一管理本地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農業技術操作規範;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五)統一管理本地區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六)承擔本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並落實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本地區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七)統一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
(八)組織制訂本地區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管理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督查、採購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及其他事務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二)法制科
組織開展質量技術監督政策研究;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考評、規範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行政權力梳理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應訴、訴訟和賠償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和政策諮詢服務工作。
(三)質量管理科
負責本地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建立質量考核機制和考核目標;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承辦設備監理有關事宜;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評價研究;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統一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認證工作;貫徹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中介機構。
(四)產品質量監督科
負責管理本地區產品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和無證查處工作;組織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監督機動車安檢機構;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及仲裁檢驗和鑑定工作。
(五)執法督查科
組織查處本地區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開展本地區生產領域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組織實施本地區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六)標準化科
統一管理本地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農業技術操作規範;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形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七)計量科
統一管理本地區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監督管理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承擔本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有關規章制度;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資質,負責特種設備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