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

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是市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董介中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副局長:陳麗英

調研員(正處級):楊振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韓偉

黨組成員、市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吉日嘎拉

工作職能

1、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審批職能交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二)劃入和新增的職能

核污染監督管理職能、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能、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職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職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登記和項目推廣、環境標誌論證以及其它有關的資質認證技術性工作、環境信息監測技術性和事務性等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承擔。

(四)取消的職能

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檢驗。

2、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市關於環境保護的具體政策、法規與條例並監督實施;對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審定環境功能區劃。

(二)組織並監督實話國家、自治區和市關於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面上級自然保護區的報批、審批建議;監督和綜合管理國家、自治區級和市級環境保護。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市、旗(區)和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擬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各地區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審定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論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全市環境質量監測以及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負責輻射、放射性等污染管理工作,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科室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內設6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文電、保密等工作;負責信訪和公眾舉報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研究擬定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辦法,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辦自治區、市補助的環境保護系統項目審核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三)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督管理方針、政策;控制新污染的產生;負責組織審查、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保設施的施工驗收;參與當地建設項目的科研、設計及綜合決策的論證工作;督促檢查當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貫徹落實。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關於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組織擬定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報批、審批建議;監督和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農區、牧區、礦區退墾、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五)規劃科

擬定市政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管理環境信息網路;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跨世紀綠色工作規劃;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測網,組織編制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市環境狀況公報;組織推行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準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組織審定環境功能區劃;指導和推動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宣傳教育科

負責全國和自治區環境宣傳教育《綱要》的貫徹落實,圍繞中心工作編制完成全市環境宣傳教育大綱;負責新聞媒體的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建立當地環境宣傳教育信息網站,指導全市的環境社會宣傳教育和綠色學校的基礎教育工作;負責環保系統職工的再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承辦社會表彰和上級獎勵的推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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