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部門和單位審計是國家審計的基礎,是部門與單位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在審計業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審計監督本部門與本單位以及下屬部門與單位財務計畫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完成本單位領導、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以及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的審計監督。
主要許可權
其主要許可權是:有權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等;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參加有關的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與人員進行調查了解並索取證明材料;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與由於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經領導批准,可採取封存賬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門的應向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反映,單位的應向上級內部審計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