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科學技術局

(三)負責組織實施縣級科技項目計畫工作。 (十)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科技人才有關工作。

根據《中共邵東縣委邵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邵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邵發[2010]4號),設立邵東縣科學技術局(邵東縣知識產權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國家科學技術部、省科學技術廳、市科技局下放的有關科技支撐計畫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管理、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三)加強全縣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四)加強對縣級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統一評審確定職能,加強縣科技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自主創新體系建設。
(五)加強對全縣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科學技術進步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貫徹執行國家科技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全縣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科技發展的戰略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二)組織實施科技重點項目。統籌申報和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科技重點項目工作,協調縣科技重點項目與國家、省、市科技重點項目的銜接與配套;組織縣科技重點項目實施中的方案論證、評審立項、跟蹤管理與評估驗收等。
(三)負責組織實施縣級科技項目計畫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基礎研究項目計畫、科技支撐項目計畫、科技創新環境建設項目計畫等各類縣級科技項目計畫和重大科技工程項目計畫;負責相關國家、省、市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推薦和管理;牽頭組織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編制和實施重點實驗室等科技條件平台建設的計畫;組織擬訂全縣基礎研究的規劃和政策。
(四)牽頭組織全縣農村和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進步工作。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引導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關鍵技術和成果示範,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五)牽頭組織協調促進全縣產學研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推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負責全縣技術市場體系建設和管理,推進科技服務體系發展。
(六)主管全縣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縣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參與和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及特色產業化基地建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等申報工作;指導並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
(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八)負責縣級科技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評審確定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承擔單位及其經費使用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縣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各領域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議。
(九)擬訂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負責組織科技外事與合作項目的審定工作;參與重大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十)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擬訂全縣科普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普計畫,負責省級科普基地和示範基地認定的推薦申報工作;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全縣科普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科技人才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評估、科技統計、科技情報信息、科技期刊管理等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全縣智慧財產權(專利)工作,制定本縣經濟、科技、文化領域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規章制度,指導本縣各行業(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智慧財產權法律實施和執法中重大政策問題;協助上級部門依法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和侵權案件,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十四)統籌協調全縣地震工作,負責實施防震減災法規和民居防震安居工程政策的實施。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科學技術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和日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調研,起草重要文稿和綜合材料;負責科技信息平台、宣傳、科技期刊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科技史志、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接待、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綜合治理、人事工資、安全保衛、文明創建、後勤服務、環境衛生、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管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人力資源、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科技管理培訓;做好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與縣外地區、國家科技合作和交流的聯絡工作;負責申報、管理和組織實施國際國內科技合作項目;負責申報有關科技團組出訪及境內外國際科技學術活動;指導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組織縣外、國外技術、信息、智力引進和對外科技宣傳工作;組織重大科技引進項目的論證和科技諮詢、服務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創新團隊建設有關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科技拔尖人才及相關知識分子工作。
(二)民營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股(加掛智慧財產權股牌子)
指導全縣工業領域科技創新工作;指導全縣民營科技工作;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推動新型工業化建設;組織實施電子信息、先進制造、能源交通、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科技支撐工程建設;負責省級、市級、縣級新技術引導資金項目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自主創新產品、省產學研結合專項計畫、火炬計畫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推動工業領域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工業企業建立技術創新中心,負責指導產學研結合創新工作。指導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業中心、工業科技園等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組織管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工業設計平台等有關工作。
負責全縣技術專利的申請、保護、開發工作;負責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在本縣的具體實施,擬定本縣智慧財產權戰略方案供政府確定發布施行;負責並實施上級布置的全縣技術專利申請和技術專利授權的目標任務;指導、協調全縣各行業、跨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縣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的方案;擬訂專利發展計畫、規劃;負責《專利法》等有關法規的宣傳和專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動員專利申報;指導企業專利工作,落實專利優惠政策;承擔優秀項目、優秀髮明人的申報與評選推薦;做好專利統計工作;負責協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承擔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及政策諮詢工作;協助上級部門依法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和侵權案件,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三)農村與社會發展股
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及社會發展領域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及涉及人口、資源、環境、減災防災、醫藥衛生、生物技術、公共安全、城市發展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支撐工程建設;加強農業及社會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發展和產業化示範;組織實施節能減排、安全生產、清潔發展、循環經濟以及可持續發展等領域科技支撐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科技扶貧和農村區域科技合作工作;指導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星火計畫工作及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試驗區有關工作,推進星火產業化建設;指導全縣新型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協調全國縣(市)科技進步考核工作;推動全縣農村及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四)綜合計畫項目和成果管理股
研究提出全縣科技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負責組織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計畫、重點科技新產品計畫、基礎研究計畫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推動縣域科技發展和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負責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工作。組織制定科技重點項目的有關政策措施;提出重點項目發展戰略及年度工作重點;組織科技重點項目實施中的方案論證、評審立項、跟蹤管理與評估驗收等;統籌協調全縣申報和組織實施國家、省級科技重點項目工作,負責縣科技重點項目與國家、省、市科技重點項目的銜接和配套,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實施軟科學研究計畫;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承辦縣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登記審核;擬訂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縣科普計畫;牽頭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全縣科普工作;牽頭組織舉辦全縣科技活動周等大型綜合性科普活動;負責省級科普基地和示範基地的推薦申報工作;推動科普理論研究與科普創作;擬訂全縣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市場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成果推廣計畫和技術市場發展專項計畫;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鑑定、推廣、獎勵、保密、技術市場、技術進出口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與省、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科技中介組織的發展;指導全縣重大科技成果推廣活動和重大技術交易活動。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長(主任)4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股長職數在行政編制內視在崗人數設定(同一股室最多設1名副股長)。核定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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