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組織起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檢查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和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縣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承擔縣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上述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並負責其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協助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設計的審查和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煤礦除外),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煤礦除外)。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
生產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四)協同縣財政局管理國家、省、市財政下撥我縣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
(十五)組織開展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股牌子)
負責機關日常協調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機關文秘、信息、組織人事、機構編制、信訪、保密、檔案、提案、會務、車輛管理、後勤服務、外事等行政事務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通報全縣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調度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協調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以及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取證工作;協助辦理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貫徹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系統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公開安全生產重要信息。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承擔作業場所(煤礦除外)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審查呈報工作;承擔全縣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煤礦除外);參與較大、重大、特大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加掛事故調查股牌子)
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落實情況;負責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重要檔案;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的法制建設;承擔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和控制指標體系,牽頭組織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研和成果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承擔縣安全生產專家組的有關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牽頭協調組織對職責範圍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除外);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受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查處和舉報獎勵等工作。
(三)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有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協助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發放與管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業的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工作;指導監督建築、建材、水利、郵政、電信、農業、林業、旅遊、服務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一般、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告知性備案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業的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監督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公路、水上運輸、鐵路、消防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一般、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準入管理;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業的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一般、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正股級(主任)領導職數5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股級職數在行政編制內視在崗人數設定。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全額撥款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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