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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一、要認真開展清理整頓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民政、公安、土地、工商等有關部門,集中一段時間開展清理整頓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頓的範圍。
1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興建的公墓和未經民政部或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吸收外資(含香港及澳門、台灣)合資合作興建的公墓,即為非法公墓。
2雖經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內修建封建迷信設施、搞違法行銷活動或未經驗收擅自經營的公墓單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從事行銷活動的公益性公墓。
(二)清理整頓的措施。
1對在國家禁止建墓區域內興建的非法公墓,必須取締,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切實可行的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2對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數量少的非法公墓,由當地政府責令興建公墓的單位負責將已葬墓穴遷葬至合法公墓內;對埋葬數量較大,一時難以遷葬的,要責令其停止出售墓穴,興建公墓的單位要在限期內搞好綠化美化,接受政府殯葬管理部門管理或提供公墓養護費及綠化費,移交殯葬管理部門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滿後,將墓穴遷出,恢復地貌。
對當地確實需要,又不違背公墓建設規劃的非法公墓,興建公墓的單位要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接受政府殯葬管理部門的管理。
3對在公墓內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的,要責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動,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設施。對不聽勸阻,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4對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行銷活動的,要採取措施堅決制止,同時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對違反規定對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非法轉讓行為處理。
6對《殯葬管理條例》發布以後未經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
二、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嚴格控制公墓的發展
(一)嚴格控制公墓的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儘快制定公墓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民政部備案。在民政部同意備案之前,暫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暫存、骨灰植樹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處理方式,骨灰暫存設施的建設要根據當地的人口數量及分布情況,合理規劃;在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遺體公墓必須科學規劃,選址在荒山瘠地,嚴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時要大力倡導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火化區的公墓是現階段處理骨灰的過渡形式,不是我國殯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嚴格限制其發展。今後,各地民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公墓建設規劃,從嚴審批興建公墓。
(二)要嚴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積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後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三)要切實加強公墓單位的內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綠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樣化,增加文化藝術含量;公墓單位要加強對公墓養護費、綠化費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在公墓內,嚴禁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單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設立銷售機構。有特殊情況需設立的,要經公墓單位所在地和設立銷售機構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兩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檔案予以登記註冊。
(五)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範的安葬、安放憑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民眾的正當權益。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檢查制度,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公墓(含吸收外資合資合作的公墓)年度檢查工作。對年檢合格的公墓準予繼續開展業務;對年檢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要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要將年檢的結果公告社會,以便於監督。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提高對加強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把清理整頓公墓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這項工作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訂清理整頓公墓的具體辦法;要做好協調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實。同時,要注重宣傳教育,爭取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積極而又穩妥地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問題,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民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清理整頓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當好參謀助手。要充分發揮基層民政部門和殯葬管理所的作用,促進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清理整頓公墓工作。以前越權批建公墓的基層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所批建公墓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及時將清理整頓公墓的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