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測繪管理辦法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本市的測繪主管部門,下設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的測繪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屬、省屬、市屬及縣(市、區)所屬的專業測繪單位,業務上受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的指導。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邯鄲市測繪管理辦法
(1995年3月2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根據1999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2010年12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本市測繪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測繪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或涉及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資料和各類測量標誌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本市的測繪主管部門,下設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的測繪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縣(市、區)的測繪主管部門,應設專職或兼職的測繪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的領導。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屬、省屬、市屬及縣(市、區)所屬的專業測繪單位,業務上受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的指導。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規定從事測繪業務活動,其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侵犯,測繪單位有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責任和保守測繪成果秘密的義務。
第五條 測繪標誌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及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必須實行國家統一技術要求。施測的成果、成圖資料,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驗審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 本市的各類邊界和房產地籍的測繪工作,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歸口管理。凡未經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認定的測繪單位,或超越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測繪的各類邊界和房產地籍的測繪資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房產地籍管理部門不予承認。
第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達到或超過下列限額時,須將技術設計書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審批。
1、測圖限額:比例尺1/500面積為1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積為2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積為4平方公里;比例尺1/5000面積為10平方公里。
2、控制測量限額:與測圖限額相應的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單獨進行四等以上(包括IV等)的三角、導線和水準測量及一級(5")小三角和導線測量。
第九條 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對達到或超過本辦法限額的測繪項目,進行鑑定驗收,審檢成果、成圖質量;限額以下的由施測單位組織檢查驗收,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可進行適當的抽查。
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產品質量,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測繪資料是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的基礎資料之一,屬於國家機密和寶貴財富,應充分利用和加強管理。防止泄密和損毀。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5"級小三角及導線測量以上的控制成果資料、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航空攝影資料、房產地籍和工程測量資料,均屬全市的測繪資料,必須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並提交測繪資料副本。測繪資料的產權不變。
測繪資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有關單位需要用測繪資料時,持本單位公函到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然後憑手續
到產權單位有償使用測繪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提供測繪資料,不得擅自轉抄、複製、翻印、轉讓和買賣測繪資料。
第十三條 執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測繪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違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和不按規定執行測繪產品收費標準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建議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賠償損失,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測繪的;
2、弄虛作假偽造測繪成果的;
3、嚴重違反測繪技術標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擅自複製、倒賣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或失密、泄密的;
5、擅自拆遷挪用或損壞、盜竊測量標誌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罰款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測繪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制定的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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