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船的時間
關於還船時間,原則上應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還船,否則被視為“早期還船”(Underlap)或“超期還船”(Overlap)。“早期還船”情況下,如果提前還船的時間遠遠早於契約中規定的租期屆滿的日期,承租人必須賠償船舶所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超期還船”情況下,對超過時間的租金,通常在市場租金率高於契約規定的租金率時,按當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反之,按契約租金率計算。
還船的通知
關於還船通知,為了使在還船時,契約當事人雙方都做好準備,租船契約規定船舶所有人有向承租人有向船舶所有人發出“還船通知”的義務,實際中有些契約會記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還船地點的規定方法
還船地點可以規定為某一具體的港口,在TCT方式下通常使用此種方法。但正常期租更多採用的是規定一個還船區域的方法,因為承租人對最後航次的卸貨港口通常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對於承租人來說,在最後卸貨港將船交給出租人可避免空駛去另處還船的損失,規定一個還船區域會留給承租人更大的靈活性。但由於世界各地區的貨載及運費水平不平衡,出租人會儘量限制還船區域。在規定區域還船情況下,通常承租人對區域內還船港口有選擇權。
同交船相似,契約還應對還船的具體地點作出規定。如果是空駛到還船港口還船,一般規定為在還船港口的引航站還船;如果是在最後卸貨港還船,通常規定為“在引航員下船時”還船(dropping outwardpilot,DOP)。為防止一個港口有多個引航站情況下產生糾紛(特別是河港),還可以進一步規定在“最後引航員下船時還船(dropping last outward pilot,DI,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