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研究擬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3、調查研究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等社會事務方面的情況及各種宗教情況,提出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和意見。
4、照國家有關處理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監督辦理有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保障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5、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狀況,參與制定有關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助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資金的分配與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
6、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鄉村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界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承辦全市民族體育運動會等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
7、協助管理全市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工作。
8、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和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部門開展有關民族學校布局規劃和發展方向等問題的調查研究;參與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措施和規劃。
9、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團結宗教界人士,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10、研究世界民族和宗教情況,開展有關少數民族和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11、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的審批;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
12、辦理少數民族社團組織和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教職人員;協助有關部門和地區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工作職能協助委(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擬定機關規章制度,檢查監督重要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保衛、財務、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參觀、考察等活動;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物及宗教界人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推薦工作;調查研究全市少數民族幹部情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和教育的工作方針、政策及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培訓、人事管理及老幹部工作。
民 族 科 工 作 職 能
開展民族理論、政策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起草審核涉及民族關係的規範性檔案;協調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辦理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有關事項,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提出民族地區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產品的生產;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的分配和使用;參與組織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合作,參與指導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
調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等方面的特殊問題,提出制定相關特殊政策的意見;參與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和規劃,提出民族教育的特殊意見和見意;負責朝鮮語文學術交流,參與承辦民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處理工作;承辦全市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等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朝鮮語文的翻譯、出版、新聞、影視、音像製品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宗 教 科 工 作 職 能
開展宗教理論、政策和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管理現有的市級宗教團體的工作,幫助各宗教團體抓好自身建設,團結宗教界上層人士和代表人物,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鞏固和發展宗教界愛國統一戰線;協助有關部門和地區處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堅持獨立自主的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負責宗教方面的信息、資料、信訪等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的審批;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