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遼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機關行政編制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遼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遼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組織落實與督辦;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會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檔案、財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工作目標考核管理工作;負責系統的人事管理和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綜合信息科。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全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政務信息交流及報送工作;承擔調研和新聞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全局綜合信息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三)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辦公室。

研究擬訂政府績效評估管理和評估辦法;組織實施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績效評估工作;指導縣區政府開展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政府對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政府績效評估工作;開展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區從事政府績效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法規監察科(農民工維權科)。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落實。負責機關有關檔案的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組織開展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爭議申訴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縣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全地區勞動監察設施和裝備的管理;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五)規劃財務科(基金監督科、遼源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遼源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職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部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機關專項經費;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各項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和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查處違規使用就業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案件。

(六)人才資源管理科(就業促進科)。

負責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計畫;各類各層次專家的選拔、推薦及管理服務工作;政府顧問、專家諮詢、專家聯誼工作;負責市以下各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選拔、獎勵的指導與組織實施;承擔全市人才開發資金的申報和管理;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就業規劃和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交流;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全市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及就業政策的制定,提出急需、應予保證的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牽頭落實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管理;負責指導落實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負責指導落實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擬訂全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和引進、流動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智力引進的綜合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市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公務員管理科。

研究確定市直行政機關職位配置結構,審定市直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位設定方案及職位規範;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設定及管理;負責全市聘任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認真執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迴避、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市政府表彰獎勵制度,承辦市政府表彰獎勵具體工作;承辦全市公務員表彰獎勵事項;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八)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畫並協調落實;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市直黨政機關及省直駐遼有關單位安置、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轉業軍官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勞動、人事信訪的接待協調處理工作。

(九)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勞動關係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規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市內、市外流動管理;負責市直機關工勤人員及市直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的管理;負責指導企業簽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推行企業用工備案制度;負責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人員聘任及聘用契約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監督執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管理,指導市、縣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內部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

(十一)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組織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省規定的地方標準;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和省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落實全市技工學校及所屬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實訓基地建設。

(十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有關政策規定,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設定進行巨觀管理;負責組建全市各系列中級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核、評審、認定和聘任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內調入人員和崗位變動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國職稱統一考試報考人員資格審核、條件確認和考試考務以及資格證書的管理。

(十三)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組織實施;擬訂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外、省外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設定;負責市直行政機關所屬正、副鄉(科)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人員管理;負責市直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迴避、考核、獎勵、懲戒、教育培訓、辭職、辭退等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計報表和綜合分析工作。

(十四)養老失業保險科。

貫徹落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備案制度;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落實全市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貫徹落實預防、調控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落實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養老失業權益保障的政策;貫徹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辦法;負責農村獨女戶養老保險工作;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制度改革職工工齡認定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失業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和病退、退職、困難企業軍轉幹部提前退休審批工作。

(十五)工傷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落實全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直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工傷(亡)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以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調解仲裁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爭議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和檔案管理;確定仲裁庭的人員組成;組織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對全市仲裁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十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出國、出境人員的審批;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其他事項

(一)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落實畢業生就業政策;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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