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銷售和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 《遼寧省銷售和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規定》業經2004年8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張文岳 二○○四年九月三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節約石油資源,減少汽車尾氣對大氣環境的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車和機車使用的、符合國家標準(GBl8351—2004)、用變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組分油調配後形成的乙醇含量為10%(V/V)的新型清潔環保燃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調配、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工業生產所需、軍隊特需和國家特種儲備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銷售和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堅持統一和便民的原則,實行封閉運行、全程服務、規範操作,注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的銷售和使用工作。商業、公安、交通、環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和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用乙醇汽油銷售和使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車用乙醇汽油。

第七條 國家指定的車用乙醇汽油供應單位,負責並保障全省車用乙醇汽油的市場供應。

第八條 現有加油站應當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對設備進行改造。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2004年12月31日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銷售車用乙醇汽油。

第九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公布的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執行。

第十條 行程3萬公里、首次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汽車,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換易受乙醇溶漲的塑膠、橡膠配件的,由具有二類以上資質條件的汽車維修企業進行清洗和更換。汽車維修企業對因清洗不徹底造成的故障,應當免費排除。油箱、油路清洗價格,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經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邊界的主要公路上設立車用乙醇汽油運輸檢查站,對運輸汽油的車輛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物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調配、供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用乙醇汽油的;

(二)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用乙醇汽油或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的;

(三)擅自提高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或者油箱、油路清洗價格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購入、銷售普通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時間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相關行政許可所指的成品油,不含與車用乙醇汽油對應牌號的普通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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