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省、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組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為批准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業經2008年6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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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見義勇為者。?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人員,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省、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組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衛生、法制、司法、教育、人事、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見義勇為受益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捐贈財物。?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客觀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弘揚正氣,褒揚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不予公開宣傳。?
第七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申報時限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
第八條 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收到見義勇為申報後,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時限和程式進行調查、核實,並會同公安、法制、司法、民政、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予以確認。對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獎勵。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向申報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為批准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確認,對符合本級獎勵標準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獎勵;認為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確認,對符合本級獎勵標準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獎勵。?
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對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的申報不予確認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第十條 對經人民政府批准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表彰:?
(一)對有特殊貢獻、重大貢獻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分別授予省級見義勇為英雄或者省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
(二)對有較大貢獻的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
(三)對有其他貢獻的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授予縣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
(四)對3人以上參與同一見義勇為事件的,根據貢獻大小,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授予集體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對獲得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由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對獲得省級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或者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分別發給10萬元、8萬元獎金;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20萬元以上獎金。
(二)對獲得市、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分別發給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上獎金;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15萬元以上獎金。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下列待遇:?
(一)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用人單位的,由住所地人民政府給予生活補助;?
(二)對傷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傷殘撫恤待遇;?
(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優先權。?
第十三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享受下列待遇:?
(一)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親屬失業的,由住所地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部門至少安排1名以上人員就業;
(二)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子女報考我省省屬及省以下所屬大中專院校時,比照烈士子女給予照顧;?
(三)家庭生活困難的,由住所地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及時納入社會救助範圍,重點給予照顧;?
(四)符合應徵入伍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武裝部優先批准入伍。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和治療。拒絕或者拖延搶救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醫療費由加害人賠償。在加害人未捕獲前,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暫付;無工作單位或者雖有工作單位但確無能力暫付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暫付。無加害人或者被捕的加害人無能力賠償醫療費的,在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並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遭受報復傷亡的,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定,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金、生活補助、撫恤費、醫療費等,從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予以補貼。?
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民見義勇為,依照《條例》和本辦法沒有得到獎勵和保護的,其本人或者親屬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申訴:?
(一)對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在確認期限內不予答覆的,自收到不予確認說明材料或者確認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二)認為應當獲得上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但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確認或者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申報的,自知道未予確認或者未予申報之日起30日內向未予確認或者未予申報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其中,對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確認的,向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三)未享受到《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的,自有關單位拒絕給予相關待遇之日起30日內向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接到申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獎勵、保護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4月5日發布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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