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0年3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牛河梁遺址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牛河梁遺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牛河梁遺址位於遼寧省的凌源市和建平縣交界處,是距今約五千多年的紅山文化晚期遺存,是由大型祭壇、女神廟和積石冢組成的遺址群。
第三條 在牛河梁遺址範圍內從事文物保護、生產生活、經營服務、旅遊開發、參觀遊覽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的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人民政府負責牛河梁遺址的保護工作。
省、朝陽市文物主管部門對牛河梁遺址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牛河梁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牛河梁遺址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凌源市、建平縣文物主管部門,按照上級文物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牛河梁遺址保護的有關工作。
省、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農村經濟、水利、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其他有關部門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牛河梁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嚴格依法保護文物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與區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並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六條 省、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
朝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牛河梁遺址的日常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牛河梁遺址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重點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予以公布。
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和重點保護區的保護標誌和界樁,由朝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拆除或者擅自移動。
第八條 在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實施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第九條 在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遺址景觀和保護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和攀登;
(二)違反有關規定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設有禁止拍攝標誌區域內拍攝;
(四)損壞保護設施;
(五)其他損害遺址景觀的行為。
第十條 在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產生污染環境的項目。對現存污染環境的設施,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處理措施,限期治理,清除污染源。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在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選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報請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在工程範圍內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二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種植綠化植物的地點和類別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二)禁止在遺址點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荒草、垃圾等;
(三)禁止在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外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
(四)實施遺址搶救和維護工程應當制定詳細的實施計畫,經過科學論證,並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第十三條 文物考古研究機構應當加強對牛河梁遺址的考古發掘和科學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歷史價值。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省、朝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牛河梁遺址建設成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展示牛河梁遺址的歷史價值和風貌。
第十五條 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安排,有計畫地組織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居民搬遷,並予妥善安置,減少保護範圍內的居民數量。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當地的移民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省、朝陽市和凌源市、建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居民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
朝陽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牛河梁遺址生態建設需要,制定牛河梁遺址造林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高牛河梁遺址的森林覆蓋面積。
在省造林綠化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牛河梁遺址的造林綠化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對在牛河梁遺址發掘、保護、管理、科學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朝陽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拆除或者擅自移動牛河梁遺址保護標誌和界樁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當事人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牛河梁遺址保護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牛河梁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牛河梁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從事牛河梁遺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保護職責,造成文物被盜或者損壞的;
(二)未採取保護措施,導致環境遭受破壞或者遺址景觀嚴重受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