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通過組織漁業系統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並向會員提供安全服務,提高會員防災抗災能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健康穩定發展。

協會辦事機構設定

根據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經遼寧省民政廳批准,在沿海6市和綏中縣設立七個辦事處,具體如下:
大連辦事處、丹東辦事處、營口辦事處、錦州辦事處、盤錦辦事處、葫蘆島辦事處和綏中辦事處。
另外,協會還下設十二個代辦機構,具體如下:
省直代辦處、中山代辦處、甘井子代辦處、金州新區代辦處、高新區代辦處、旅順代辦處、瓦房店代辦處、普蘭店代辦處、莊河代辦處、花園口代辦處、長興島代辦處和長海代辦處。

協會機構設定

1、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2、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
3、監事會:設主席、監事。
4、協會本部:設四個職能部門,分別是:綜合部、財務部、承保部和理賠部。

協會領導機構

理事會:
李汪洋 名譽理事長 (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
盧江寧 名譽理事長 (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
展德江 理事長 (原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巡視員)
宋耀華 常務副理事長 (遼寧漁港監督局局長)
李 勇 副理事長 (大連漁港監督局局長)
牛向軍 副理事長 (丹東漁港監督處處長)
薛慶豐 副理事長 (綏中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綏中漁港監督處處長)
李 明 副理事長 (遼寧省海洋漁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監事會:
董艷濤 主席 (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
秘書處:
李志宏 副秘書長 (主持工作,兼理賠部主任)
於文武 副秘書長 (兼綜合部主任)

協會開辦險種

漁船互保:全損險 綜合險
漁民互保: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 漁民人身平安險

協會通訊方式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黑石礁街52號(大連海洋大學船員培訓中心樓)

協會章程

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英文名稱為:LIAONING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名稱為:LNFM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省範圍內漁業生產經營人或為漁業生產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組成,實行互助共濟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組織會員互助共濟,提高會員的防災抗災能力,並向會員提供有關漁業安全生產及相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登記管理機關為遼寧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黑石礁街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互助共濟,提高會員的防災抗災能力;
(二)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相關業務;
(三)協助有關安全生產主管機關做好漁業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向會員和有關方面提供有關法律和技術諮詢服務;
(五)幫助會員進行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六)開展符合本會章程精神的漁業公益事業;
(七)承辦有關機構委託的有關業務,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漁業生產經營人或為漁業生產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四)同意並遵守本會制定的互保規定。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入會條件;
(三)交納會費並簽訂由本會統一印製的互保憑證;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互保憑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在按本會的規定結清當年應交會費後,會員資格終止。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互保規定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法定代表人;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審議會費費率標準上限;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條第(一)、(二)和(四)項需經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的名額根據會員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和分配。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決策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罷免理事;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業務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互保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其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長行使第十八條(三)、(六)、(七)、( 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前,應徵求常務理事的意見,並將決定通報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領導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擬訂互保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分別提交理事會審定;
(五)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高的與本會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水平。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到兩名,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上款各個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理事長主持和處理本會常務工作,並對理事長和理事會負責;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本會內部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以本會財務監督為中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會的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業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保證會員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理事會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理事會的業務決策和業務管理活動。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本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審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會的財務,查閱財務會計相關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運營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監督檢查理事會領導成員的業務管理行為,必要時對其業務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六)收集會員對本會保障其權益的意見和建議,供理事會決策參考;
(七)指導本會內部監督制度工作。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的經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三)保守行業和本會機密;
(四)監事會主席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或派員列席理事會有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它檔案;
(四)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和監事會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分別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期四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本會的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風險責任及會費標準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費的收取和使用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為會員進行服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由秘書處另行制定會費的具體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會依據會員的不同類別、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的制定會費收取標準,經理事會審議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制定或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須經理事會審議並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並報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批准,經遼寧省民政廳和遼寧省財政廳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省海洋與漁業廳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監事會共同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海洋與漁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海洋與漁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凡此前規定和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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