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和指導市、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參與推進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科普工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提出協調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指導市、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機關文電、綜合、政務公開、機要、檔案、保密和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清真食品管理處)。
起草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承辦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兼職委員單位的聯繫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經濟發展處。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管理和扶貧工作。
(四)文化教育處。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宣傳工作;承辦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科學普及工作。
(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處。
承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等方面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協作工作。
(六)宗教一處。
承辦佛教(藏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藏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市、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藏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
(七)宗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市、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
(八)宗教三處。
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編制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宗教四處。
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承辦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的工作;指導市、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基層宗教工作。
(十)監督檢查處。
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提出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工作。
設定紀檢組 負責紀檢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