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業經1995年11月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聞世震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遼寧省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運行機制,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勘察,是指為了工程建設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並提供可靠性評價與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的活動。本規定所稱工程設計,是指為了工程建設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並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資料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含建築裝飾設計,下同)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標政區域內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等級標準按照建設部發布的《主程勘察設計資格行業分級標準》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依照法定程式批准設立機構的批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符合所申請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資格的等級標準。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的審批,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甲、乙級資格的單位,經其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二)申請丙、丁級資格的單位,由單位所在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經省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等級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只限持證單位使用,不得出借、轉讓。持證單位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圖章、圖簽。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或者單位停業、合併等,應當在辦理企業法人登記變更後30日內,到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聘請其他勘察設計單位在職或者離退休人員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雙方單位應當簽訂契約。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承攬與其資格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項目,對個別項目需要越級承攬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越級承攬乙級及其以下資格等級範圍內項目的,報項目所在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越級承攬甲級資格等級範圍內項目的,經項目所在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以橫向經濟聯合方式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其資格等級以高級別的一方確定;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由高級別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
禁止未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參與橫向經濟聯合,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內部沒有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機構,不得承攬本企業之外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六條 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我省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必須與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的單位合作,並經省建賈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其資格,到有關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凡市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公共建築、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築、紀念性建築物等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必須進行招標投標。具體招標投標辦法,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第二十條 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必須在勘察設計開始之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簽訂勘察設計契約。
第二十一條 禁止用技術契約和諮詢契約代替勘察設計契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勘察設計契約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契約簽訂後,省內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備案手續;省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到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對勘察設計成果質量全面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成果進行檢審和質量評定,並在施工前會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工程勘察設計成果進行交底和會審。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成果交付後,勘察設計人員必須做好施工現場服務工作,出現勘察設計質量問題,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實行《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手冊》和《勘察設計人員項目手冊》登記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應當將承擔的項目及時逐項登記,作為確定資格等級、年檢、登記註冊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勘察設計費。
從事外商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收費,參照國際慣例,由契約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歸檔制度,做好勘察設計檔案的檔案管理。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等級證書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責令停止工程勘察設計,宣布其勘察設計檔案無效,並可處以勘察設計費1倍至3倍罰款;
(二)工程勘察設計資格等級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或者擅自越級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可處以勘察設計收入50%的罰款。其勘察設計檔案由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單位審核,或者重新勘察設計,其費用由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擔;
(三)出借、轉讓、偽造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吊銷其資格證書;
(四)在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處以標價1%的罰款,並取消其1年投標資格;
(五)未簽訂勘察設計契約或者未履行勘察設計項目備案手續承攬勘察設計項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勘察設計費50%的罰款;
(六)勘察設計成果質量低劣,發生質量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降低資格等級、吊銷資格證書,並按照工程勘察設計契約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七)利用壓價、回扣、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勘察設計項目,擾亂市場秩序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等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中有關收取勘察設計費規走的,由物價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稅務、勞動等方面規定的,由相應的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金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