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安監局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九)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遵義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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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2號)和《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0〕3號),設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將原市鄉鎮企業局(市煤炭管理局)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查處和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監督工礦商貿行業實施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協助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對較大以上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生產安全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貫徹落實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政策的具體措施;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煤礦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並組織複查;督促煤礦企業對煤礦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承擔煤礦從業人員操作技能培訓和頒證管理工作;參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並監督從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省際和地區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省安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編報本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和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的法制建設、教育培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等工作規劃的制定、實施及監督檢查;起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承擔煤礦從業人員操作資格證考核工作;負責對全市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統計工作;負責安全評價(估)、安全諮詢、安全培訓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安全生產督查員日常管理工作。
三、安全監督管理一科。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機械、紡織、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依法組織對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林業、鄉企、國土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四、安全監督管理二科。
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消防、交通、公路、水運、鐵路、農機、民爆、教育、水利、電力、民航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三科。
依法監督和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乙類)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行業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對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全市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制度和措施;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醫療、衛生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安全生產協調科(市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市安委會和市安委辦的文電、會務、聯絡、檔案、保密和督查工作;對各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安全生產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計畫;聯繫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體系,牽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檢查全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發布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推廣;負責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信息和綜合工作落實情況反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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