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瓦斯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全縣煤礦礦井生產能力、通風能力核定審查;監督檢查煤礦事故隱患的整改;制訂全縣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規劃和措施並督促落實;組織、指揮和協調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和全縣煤炭生產建設規劃編制等工作。
負責全縣煤炭行業管理工作。宣傳貫徹並督促落實煤炭行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制定全縣煤炭工業發展規劃並貫徹實施;開展煤炭工業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廣先進經驗,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負責全縣煤礦煤炭生產行政許可的審查報批工作。
承擔全縣煤礦行政執法工作。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現場處理或行政處罰職責;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
內部機構
辦公室
局機關辦公室是局的綜合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參與政務,管理事務,綜合協調,後勤服務。具體工作是:
一、綜合協調局機關各股(室)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局或局領導決定。
二、圍繞局工作中心,,開展調查研究,為局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及時準確地向局領導、上級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政務信息,並搞好全局系統的信息工作。
三、負責局檔案、局會議決定事項及局領導重要批示執行情況的督查、督辦工作。
四、負責局文書、會務、內務工作及機關事務的管理。
五、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檔案管理,計畫生育,愛國衛生,工資福利,工會,信訪,保密等工作。
六、負責局機汽車調配管理,機關後勤工作。
七、負責局印章、局長印章、財務章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全局各項採購(包括印刷)及各種費用報銷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及請銷假工作。
十、負責全局計算機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十一、負責局機關戶口管理及退休職工工作。
十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監股
一、負責監督全縣煤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的情況。
二、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對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認證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參與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驗收。
三、督促檢查煤礦企業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積極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對煤礦存在的安全隱患實施跟蹤督查,督促煤礦企業消除事故隱患,查處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按照國家對煤礦企業的有關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積極組織、指導煤礦企業進行長期性的安全技術教育、技術培訓、職業危害防治、礦山救護及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煤礦企業事故調查處理。
五、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以及維簡費的情況,接受對煤礦安全方面的社會舉報。
六、深入煤礦企業作業現場,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的煤礦企業下達監督檢查執法文書。
七、督促煤礦企業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煤礦主要負責負責人、特種人員資格論證,督促煤礦企業按要求配備足夠的特種人員。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管股
一、宣傳、貫徹煤炭行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技術規範,對煤礦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及時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煤炭行業管理的有關檔案,及時處理下級管理部門及煤礦企業在辦礦和生產中的問題。
三、根據全縣經濟發展規劃,對煤礦的資源範圍、開採順序、礦井布局、開採規模、煤炭產口流向等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四、依法對煤礦的辦礦條件和生產條件進行初審,並對煤礦的辦礦與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依法對煤礦生產許可證進行監督管理,按三級管理原則,對煤炭生產許可證進行年檢。
六、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通風能力核定、瓦斯等級核定工作、鑑定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指導協調,初審上報。
七、負責組織、指導煤礦井下一般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八、推廣先進經驗,對縣內縣外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向煤礦推薦、推廣、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轉變。
九、開展信息交流,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煤礦產品的流向,生產技術及設備的更新等信息不不定時地與煤礦企業進行交流。
十、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工作,對煤礦的技術改造進行技術指導,按規定進行審查、上報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幫助、指導煤礦解決安全生產中的疑難問題。
十一、依法對煤礦履行行業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工作,對煤礦企業在辦礦和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同時,依法維護煤礦企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煤礦企業創造良好的辦礦與生產環境。
十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