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拉特旗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第十六條:(學校責任) 第二十四條:(復學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鄂爾多斯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結合本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全旗全日制公民辦中國小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中國小學制;入學、轉學、借讀;升級、留級、跳級;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
第二章 學 制
第四條:國小學制為六年(即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國中學制為三年(即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但2007年秋新招初一的學制仍為四年制;高中學制為三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高三年級)。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國小入學年齡)
國小入學年齡一般為6周歲,視力、聽力、智力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國小、國中入學辦法)
國小、國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制度。各校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將《入學通知書》及時送達學生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少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七條(國中升學)
國中畢業生經旗、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國中畢業升學考試”選拔後,升入高一級學校。普通高中只招收有本旗學籍的國中應屆畢業生。各學校招生均根據考試成績、評價結果、依據學生志願擇優錄取。
第八條(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旗居住且具有本旗戶籍的適齡兒少,其監護人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通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旗居住且具有本旗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旗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確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條(入學與註冊)
新生須持《入學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註冊的,應及時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高中逾期一個月不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資格;國中和國小一周內未辦理手續的,學校要採取“三訪兩報告”等措施動員其入學。若動員無效,則由蘇木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委員會)依法強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送被監護人入學。
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學生編制學籍號和檔案號,並將該生基本情況錄入學生信息資料庫。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不註冊的,高中學生視曠課論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照“防流控輟”的有關措施執行。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54人,國中和國小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5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轉學生是指戶籍遷出或遷入本旗區,需在相應旗區就讀的中國小學生。
本地戶籍在外地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申請回本地就讀,學校要設法解決,高中生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高中學生(或受處分期間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一周。因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學籍登記表、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和預防接種卡,高中學生還需附高中錄取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手續)
國小、國中學生申請轉學的,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應持有經轉(借)出、轉(借)入學校雙方和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的《義務教育階段轉(借)生商轉表》,方可到接收學校就讀,(“商轉表”要求內容一定要如實填寫,特別是轉出學校)。
高中學生轉學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未履行上述手續的,轉入學校不得接收,否則教育行政部門不予備案。
第十六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協調安排。轉學生不準就轉就退。中國小畢業年級一律不辦理轉學手續,特殊情況需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國中階段凡中途上中專的,學校須出具其錄取通知書複印件(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過的),否則一律按輟學論處。
本旗轉學生,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地轉入的學生,學校可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 借 讀
第十七條:(適用對象)
借讀生是指非本地常住戶籍、持本地《暫借證》且具備在本地中國小就讀條件的學生。
第十八條:借讀申請人可直接與學校聯繫,若確有困難的,要向暫住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借讀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幫助推薦、協調落實就讀學校。
第十九條:借讀生申請時限、申請材料、借讀手續可參照轉學生要求。
第二十條:(相關待遇)
借讀生可享有本地學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一條:(休學適用對象)
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2個月以上者、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學校要責令其休學)。
第二十二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或監護人持旗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城鎮中國小、農牧區國中學生休學需旗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書,農牧區國小需蘇木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書)。
第二十三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國小、國中學生一般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2年(休學期間不得在任何學校隨班就讀)。高中學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四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若因患傳染疾病休學的,需有相關醫療機構出具康復證明材料),經學校批准,即可復學。學校可根據實際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的還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可繼續休學。
第七章 退 學
第二十六條:(適用對象)
學生因患有無法治癒的重症或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旗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法務部門判刑或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二十七條:(退學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學校發給學生肄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時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八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二十九條:(升級與留級)
中國小實行年限教育,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中國小取消留級制度。
第三十條:(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生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並報旗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並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肆業
第三十一條:(畢業)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修業期滿,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
凡未建檔的學生畢業後不發畢業證書,且不準參加本旗組織的招生考試。
第三十二條:(結業)
國小、國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肄業)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證書遺失)
學生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後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五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旗、學校和有關部門應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鍊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三十六條:(獎勵程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法務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準開除學生。
第三十八條:(處分程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與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出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九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消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解除勞教或刑滿後需恢復學業的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校可同意其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恢復其學籍。
第十一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條:(電子化學籍管理)
從2007年秋季起,中國小學籍全旗統一使用市教育局研製開發的電子化學籍管理辦法。各學校和教體局要配備一名具有一定計算機操作基礎的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同時還要按照市教育局要求配備專用計算機和附屬設備,實行專人專機學籍管理制度。管理人員要及時將學生相關信息完整、準確地分類歸檔後錄入計算機。
第四十一條:(新生建檔與學籍變更)
新生建檔、信息錄入及學籍管理變更工作須在開學三周之內完成。
第四十二條:(手續辦理與審批)
學生轉(借)、休學等手續,務必學生本人或家長親自到相關單位辦理。審批工作採取專人負責,一枝筆簽字,並蓋單位學籍管理專用章。
本旗範圍內轉(借)學手續要求一式三份,跨旗區手續要求一式四份。
轉(借)手續的辦理程式是:接收學校審核簽字蓋章——轉(借)出學校加注意見蓋章——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簽字蓋章——轉交轉(借)出和轉(借)入學校備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旗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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