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農業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鄉(鎮)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06年起,縣人民政府每年對各鄉(鎮)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各鄉(鎮)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低於縣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鄉(鎮)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於已占有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個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認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採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11月底前組織自查,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縣國土資源局受縣人民政府委託,於每年12月底前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督促指導鄉(鎮)對照任務目標抓好落實,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農業局、監察局、審計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參加,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報縣人民政府。
五、我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鄉(鎮)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時向縣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提交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六、縣人民政府定期對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鄉(鎮)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由縣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對其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