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依法維護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生產秩序。
第六條 縣煤炭工業局是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農村生活自用煤採挖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提供服務,並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進行統一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布點、從嚴控制。
第七條 縣煤炭工業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章和技術規範,並監督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執行。
第八條 縣煤炭工業局依法審查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辦礦條件和生活條件,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辦礦和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煤炭工業局負責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章 辦礦與生產
第十條 開辦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省人民政府農村生活自用煤採挖的有關政策。
(二)2001年年底前已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並被保留的煤礦。
(三)有與建礦規模相適應的安全資金。
(四)有與安全生產條件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設備。
(五)符合附1、附2所載明的必備安全條件和標準。
(六)法律、法規及《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由縣煤炭工業局審查辦礦條件,在原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核定的採區範圍內進行開採,經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重新確認,辦理《農村生活自用煤採礦許可證》,《農村生活自用煤採礦許可證》的發證條件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未經縣人民政府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新辦或恢復已關閉煤礦。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建成投產前,應按照《煤礦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規定,向縣煤炭工業局提出申請,由縣煤炭工業局進行審查,辦理《農村生活自用煤生產許可證》。未取得《農村生活自用煤採礦許可證》和《農村生活自用煤生產許可證》不得進行煤炭生產。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開採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拓方式和採煤方式進行開採,資源回採率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開採必須按照批准的開採範圍進行,不得越界開採。
第三章 安全與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工種責任制和作業規程。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礦長必須經縣煤炭工業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書。未取得礦長資格證書的不得擔任礦長,更換礦長必須經煤炭工業局同意。
第十八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安全員、瓦檢員、井下放炮員、井下電工、絞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須為井下職工提供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用工必須經培訓後方能從事井下作業,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章、規程和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用工必須完善勞動契約,未按《中華人民國勞動法》的規定簽定勞動契約的人員不得從事煤礦井下作業。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須為職工辦理人身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使用的器材、設備、火工產品、安全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進行採礦作業時,不得採用可能危及鄰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等方法。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規章、規程,加強對煤礦安全的管理工作,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規章、規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工種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縣煤炭工業局必須加強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後,必須及時如實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施救,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
第二十八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須按實際產量足額提取維簡費。
第二十九條 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防止發生各類安全事故,農村生產自用煤礦實行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制度,其繳納標準為每礦每年2萬元。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由縣煤炭工業局負責收取管理,由縣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主要用於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和發生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發生事故致人傷、殘的煤礦扣繳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1000元,每死亡一人扣繳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1萬元,死亡2人,安全事故風險保證金全部扣繳。
第三十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關閉或停辦,必須向縣煤炭工業局報告,申請辦理有關停辦或關閉手續,同時提交有關採掘工程和不安全隱患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 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須接受縣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的安全檢查,並提供方便。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法律、法規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煤炭工業局根據情節輕重對農村生活自用煤礦業主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整頓、關閉礦井等處罰。
(一)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造成傷亡事故的。
(二)未取得《農村生活自用煤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
(三)不向縣煤炭工業局報送有關安全資料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故不報或逾期報告的。
(五)越界開採與鄰礦貫通危及鄰礦安全的。
(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或執行不力造成事故的。
(七)不按規定繳納維簡費和安全事故保證金的。
(八)未按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儀器、設備、火工用品,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煤炭工業局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5000元的罰款,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造成事故的。
(三)不執行制度,思想麻痹,造成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農村生活自用煤礦必備安全條件
一、開採設計及方案
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提供的開採設計或方案
二、礦用圖紙
《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齊全,並至少1個月填一次圖,每季必須報送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和煤炭主管部門進行交換。
三、開採範圍
嚴禁超層越界開採、開採和破壞保全煤柱,嚴禁在水體下採煤。
四、證照情況
必須堅持一證一井制度,嚴禁假聯合、假掛靠。
五、通風系統
礦井有獨立的進、迴風井,有合理的通風系統,嚴禁自然通風,嚴禁以局代主,嚴禁專用迴風井出煤,嚴禁全礦井“一條龍”式串聯通風或一台局扇多頭供風。
六、礦井風量
必須按稀釋瓦斯和有毒害氣體計算配風量,並滿足4m3/(人、分)的配風量要求,總迴風巷瓦斯濃度必須低於0.75%,必須堅持“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七、瓦斯管理
瓦斯檢查的井下牌板、瓦檢員記錄、瓦檢日報必須齊全,瓦斯日報必須由煤礦負責人審閱簽字。總迴風巷和工作地點檢查瓦斯次數符合規定。
八、供電系統
礦井雙迴路供電或單位路供電配有自備電源。
九、持證情況
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十、安全生產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必須有人負責,並落實到位。
附2道真縣農村生活自用煤礦標準
一、通風系統
(一)主扇選擇及安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二)採掘面必須採用獨立通風,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規定。
(三)局扇風筒選擇及安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禁產生循環風,局扇通風的風筒必須採用阻燃、抗靜電風筒。
(四)通風和瓦斯檢測儀器、儀表齊備並按時校檢。
(五)通風構築物設定及質量符合要求,嚴禁老塘進、迴風。
二、煤塵防治
井下煤塵防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三、水害防治
有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有探放水技術措施和手段。
四、採煤方法
“雙突”礦井必須採用壁式正規採煤方法,工作面支護必須牢固可靠,並有兩個以上的安全暢通的出口。
五、提升系統
必須使用專用絞車,提升人員的絞車必須配有可靠的保險闡和過卷、限速、松繩保險裝置,斜井串車提升必須有合格的防跑車裝置和警示信號。
六、電器設備
井下使用的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必須有失爆檢修制度,嚴禁使用失爆電器設備,嚴禁使用無煤礦安全標誌的產品。
七、巷修
主要進迴風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重失修的為不合格。
八、通訊系統
井上、下通訊必須有防爆電話、礦內外通訊必須暢通。
九、規程措施
如下四項內內容必須齊全:《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措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
十、火工品管理
必須使用煤礦許可炸藥、雷管、且存放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十一、職工培訓
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崗前培訓,並有培訓記錄。
十二、日常安全管理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檢身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學習制度,出入井管理制度必須健全,必須具有準確掌握井下人數的措施。
十三、安全投入
必須按規定提取安全投入資金。
十四、專業人員
必須有長期在礦工作並熟悉煤礦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五、安全整頓
經有關部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有安全整改方案和措施並按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