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縣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強房產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一、住房補助的清理計算
嚴格執行《遵義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道真自治縣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的批覆》(遵市房領〔2000〕5號)規定:對經縣人事勞動部門認可,2000年6月30日在我縣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的在冊職工中(含離退休職工,不含臨時工和2000年6月30日後已死亡職工),夫婦雙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職工,由雙方工作單位分別按照職工截止1999年底的實有工齡計算一次性住房補助。計算工齡的最高年限男職工不超過35年、女職工不超過30年。縣城區範圍內住房補助標準為每年工齡170元。
計算公式:一次性住房補助=補助標準×實有工齡。
住房補助資金來源為補交的土地收益金和房改資金。對應享受住房補助的對象,由縣房產管理局和各單位作好清理統計。各單位應享受一次性住房補助的對象及補助金額,須經縣房改辦審定。住房補助資金不直接兌現給幹部職工個人,由縣房產管理部門納入職工住房補助資金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居民住房消費,目前只限於職工購、建、租房時使用。
二、異地調動職工住房補貼的規範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建設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關於規範異地調動職工住房補貼的規定〉的通知》(黔委廳字[2004]28號)精神,嚴格執行一戶職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優惠的政策:凡從我縣調入有住房存量補貼地區的職工,如未在我縣購房改房,或已按我縣房改政策購房並辦理《房地產市場交易準入許可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在調入地購房時,由調入單位和縣房管部門出具證明,可按調入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實施時該職工的工齡、職級及補貼標準測算住房存量補貼,按調入地房改政策執行;凡已按我縣房改政策購房、又調入無存量補貼地區的職工以及所有調入我縣的職工,一律按我縣房改政策執行。
三、土地收益的繳交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補充意見》(黔府發〔2004〕11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幹部職工對已出售的房改房,在2004年10月31日前補交土地收益的,享受自由上市及收益權,並發放《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未出售但準備出售的憑自願交納土地收益金;2004年11月1日以後再補交土地收益的,需對其應補土地收益額加計利息。應補土地收益額按6元/m2計收(含樓梯間、灰洞等公攤面積)。已進入市場交易的房屋,必須嚴格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職工可用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助金繳納應補土地收益。
加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應補土地收益額×(I×N)。其中:I為公積金貸款月利率(近期按3.375‰計算);N為2004年11月(含11月)至職工個人補交土地收益金的月份合計。已獲得住房全產權並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職工,由縣國土部門和房管部門分別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四、房改房及集資建房的確權
(一)房改房的確權
嚴格執行國務院〔1994〕43號檔案規定,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夫婦雙方有多套房改住房的,除按規定享有一套優惠住房外,其餘按市房改辦批准的338元/m2的房屋成本價補足差額後購買全產權。目前仍只購房改住房部分產權的,按《遵義地區行署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批覆》(遵署房改〔1995〕12號)規定,補足全產權房價後獲全產權。
進入市場交易的房改房,由交易一方或雙方按有關規定交清相關稅費後重新明確或變更房屋產權。
(二)集資建房的確權
縣直機關在職幹部職工、鄉鎮在職幹部職工和所有離退休幹部職工參與第一次集資建房,房屋未上市交易的,直接明確產權;已進入市場交易的,按有關規定交清相關稅費後重新明確或變更房屋產權。
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的幹部職工參與二次集資建房,一律按市場價明確產權。國家正式幹部職工以外人員參與單位集資建房,一律以市場價購買產權。
以甲方名義為乙方集資的房屋,如雙方均屬縣直機關或鄉鎮在職幹部職工(含離退人員)而未上市交易的,直接明確產權;已上市交易的,按有關規定交清相關稅費後重新明確或變更房屋產權。如雙方或其中一方屬國家正式幹部職工以外人員,一律以市場價購買產權。
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已交回房管部門、本人房款已退回、房屋未交回原產權單位的,需將房屋使用權交回產權單位後,對其新集資房屋重新明確產權。如新集資房屋只有一套的,直接明確產權;一套以外的按市場價明確產權;不交回房改房使用權的集資建房,一律按市場價購買產權。對《房屋所有權證》已交回房管局、本人房款未退回、房屋未交回產權單位參加新集資的,除按房改政策享受一套優惠外,其餘按市場價明確產權。
夫婦雙方未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參與兩套及以上集資建房的,只能以一套集資建房明確產權,其餘以市場價明確產權。
置換的房改房,按原置換人直接明確產權。如置換房屋進入交易的,按有關規定交清相關稅費後重新確權。如有置換房屋,又參與新集資的,按政策只能享受一套優惠,其餘以市場價明確產權。
單位職工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在原住宅上加層住房的,經單位和城建設部門認可,可直接明確產權。但未經相關部門同意,不準在房頂加層。
房屋市場價格的確定,由縣政府辦牽頭,組織建設、國土、財政、物價、稅務、監察、審計、房管等部門共同測算確定。
五、房屋產權驗、換證及發證工作
根據建設部建房〔1996〕314號檔案、黔府辦發〔1997〕42號檔案及遵府辦發〔1998〕101號檔案要求,對《房屋所有權證》舊證持有者,一律換髮新的《房屋所有權證》。此項工作於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舊證換新證的收費標準按縣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印花稅、契稅按照稅法規定收取。
未交易房屋舊證換新證需提供的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戶口複印件。
房改房交易需提供的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複印件;交易契約或協定;交易付款憑證。
集資建房確權需提供的證件:集資人身份證或戶口複印件、集資單位所出具的集資證明和購房付款清單證明。
集資建房交易需提供的證件:交易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複印件;交易契約或協定;集資單位所出具的集資證明和購房付款清單證明及交易付款憑證。
六、單位公有住房的管理
全面推行住房社會化,逐步推進物業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將住房從其總資產中剝離出來,凡單位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縣國資辦和房產管理局統一組織清理,其產權移交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轉為政府廉租房或進行出售,出租、出售房屋資金納入住房資金統一管理。
七、集資建房的管理
從嚴控制各單位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今後不再批准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經核查,對職工住房確實困難且自有閒置土地的單位,可視情況特殊處理。建房單位不得另行購地用於職工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更不得利用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形式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
八、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當前開展的住房分配製度改革和房管有關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牽涉到廣大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入廣泛地作好政策宣傳,使廣大幹部職工理解和支持房改房管工作。房產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好職能職責,精心組織實施,各單位要積極主動做好配合工作,按要求如實上報和反映本單位住房資產和住房情況,故意隱瞞或偽造情況的,有關部門要給予行政和經濟的處罰。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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