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機構:委託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為縣城計程車輛的管理機關,對計程車業主(駕駛員)行使行政管理。
二、經營權出讓方式:縣城地區的計程車經營權實行確定經營年限公開競價拍賣,凡未取得經營權的計程車輛不得進行營運,違者按有關法規從嚴處理。
三、有償經營權拍賣主辦單位:縣人民政府授權縣交通運輸管理所為計程車有償經營權拍賣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在進行經營權拍賣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法規程式,不得徇私舞弊和違規操作,拍賣所得經費繳入縣財政,按有關規定使用。經營權出讓後,主辦單位應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從業人員加強教育培訓和管理,使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四、申報計程車營運的準入條件:從事計程車營運的駕駛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身體健康,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相應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營運、準駕證。
五、拍賣競價標的和計程車營運價格:拍賣競價標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縣域經濟實際情況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營運價格由縣交通局商縣物價局,報上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六、計程車型及投放數:車型為5座(含5座)以下轎車,決定首期投放30輛,今後視市場情況再予投放。計程車輛車身統一為“上白下綠”的環保色,安裝統一的計程車標誌燈,安裝待租標誌和計價器、噴印監督電話。
七、對長安麵包車、三輪車(公共汽車除外)等其它在縣城內從事客運的車輛不再辦理新的營運手續。
二OO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