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清理、申報範圍為各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服務便民項目。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非行政許可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其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事項,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准、核查、同意、確認、驗證、驗收、年審年檢、備案、登記、會審等。服務便民項目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社會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服務。
二、工作要求
各部門清理情況以Word電子文檔和紙質兩種方式報送縣政府法制辦(紙質一式兩份,需承辦人和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上報內容要明確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收費標準、辦理程式等內容。
三、時間要求
各部門務必於2008年9月20日前清理完畢,於9月22日前核實、匯總後報縣政府法制辦。9月22日後,縣政府法制辦組織縣財政、物價、審計、編辦等部門抽派人員對報送的項目進行全面審核。9月30日前,報縣政府審定進駐單位和進駐項目。
四、紀律要求
此次清理、上報後,縣政府將對項目進行彙編管理,凡進入政務大廳審批的項目,一律不得在原單位辦理,今後需要新增、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必須在實施前報經政府法制辦審核登記備案。對此,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此次清理、申報工作,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抽派專人具體負責,不得對所屬審批事項瞞報、漏報、錯報、緩報,凡因上述原因造成行政審批事項未列入彙編管理,進入政務中心辦理的,將按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