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意見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是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承辦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本部門督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督辦要求抓好督辦事項的落實,及時報告督辦事項完成情況,並對本鄉(鎮)和本單位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督查工作情況匯報,對督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一、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縣委、縣人民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積極有效地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決策決定、各級領導交辦事項等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並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二、督促檢查工作的原則

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嚴守秘密、及時反饋。

三、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領導機關制定的方針政策、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執行或要求回復的事項;
(二)上級領導機關、主管部門和領導同志批示或指示縣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或指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研究辦理的事項;
(五)社會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以及從各種信息渠道了解掌握的有關全縣工作的重要問題、經領導同意需要辦理的事項;
(六)縣政府全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以及專題會議決定需要落實的事項;
(七)人代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會提出的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八)機關報刊、縣人民政府網站及新聞單位披露或反映的有關工作的重要批評、建議查辦情況;
(九)經領導批示的民眾來信、來訪等有關事項的落實情況;
(十)經領導批示、需要督促檢查的各下屬單位的請示、報告辦理情況及基層要求幫助解決的有關事項;
(十一)其它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督促檢查工作的職責分工

(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的職能部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督查科是縣人民政府履行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專職機構,具體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和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及指示的督辦;對全縣的政務督查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是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承辦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本部門督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督辦要求抓好督辦事項的落實,及時報告督辦事項完成情況,並對本鄉(鎮)和本單位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章及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情況,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督促檢查,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工作的事項辦理及工作程式

督促檢查事項辦理及工作程式概括起來可以分為擬辦、立項、交辦、承辦、催辦、辦結、反饋和立卷歸檔八個環節。
(一)擬辦。即接到領導同志、領導機關的批示、交辦事項以後,或領導機關作出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後,督檢科或辦公室對口服務科室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必要時須徵得主要領導同意後下達。擬辦意見一般包括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時限和具體要求。其中,重大和複雜的事項,在提出初步意見後,還需徵求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在承辦單位認可的情況下,再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二)立項。辦理意見確定後,即可登記立項。立項一般一事一項,重大決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則以一個決策、一個部署立項;立項時,由督查科按擬辦要求認真填寫《督促檢查登記卡》,以備存查;督辦檔案須報相應的領導同志簽發。
(三)交辦。交辦前一般應將原件留存,複印件傳送至批示中所涉及的政府領導或部門閱辦。交辦一般採取發《督查通知書》的形式,由督檢科或辦公室對口服務科室送交承辦單位辦理,特殊情況也可電話或口頭交辦。交辦時應努力做到任務明確、具體,符合承辦單位的職責範圍,具有可操作性。
(四)承辦。承辦單位接到督辦通知書後,應對照自己的職能分工和督辦要求,明確經辦人員,按要求及時認真辦理,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辦結(除特殊時限要求外)。不能按期辦結的,應書面說明情況,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後,可視情況適當延長期限。
(五)催辦。《督查通知書》發出後,由督檢科或辦公室對口服務科室及時了解督查事件的運行和辦理情況,並適時加以催辦;催辦的方式可以採用電話、口頭和發通知單的方式進行;對於因主觀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務的,視情節進行通報批評或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理。
(六)辦結。承辦單位應按照《督查通知書》的要求,寫出辦結報告,並行文上報。辦結報告著重寫明檢查處理的結果和落實情況,辦理過程一般可從略,按一事一報,文字簡潔、準確的要求,向交辦機關或領導同志寫出辦理情況報告。
(七)反饋。一項具體的督促檢查任務完成後,要按照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則,及時向批示領導報告結果,做到批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對縣人民政府重要檔案、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目標和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點工程的督查情況,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道府督查》的形式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報告,並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進行通報。對縣人民政府專題工作部署或其他專項督查,由縣政府辦公室對口服務科室進行督辦反饋。
(八)立卷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後,應將有關的文字材料,包括領導批示、《督查通知書》、辦結報告、督查反饋等,按檔案部門的要求整理歸檔。

六、督促檢查工作要求?

(一)省、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後,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應及時向領導提出開展督促檢查的建議;在決策實施過程中,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情況,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決策實施的全過程,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二)對列入督辦的事項,督查工作機構要定期催辦、檢查;對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督促各鄉(鎮)、部門和單位認真分析原因,研究解決辦法,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反饋。?
(三)督辦事項的牽頭承辦單位要主動協調督辦事項落實中出現的矛盾,加強與協辦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堅決防止和克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現象。
(四)督辦事項的辦理結果應書面反饋;督查報告應講真話、報實情,杜絕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報喜不報憂等現象;反饋材料應簡明扼要、事實清楚、結論準確。督查報告由主辦單位負責撰寫和報告,協調單位配合。
(五)政務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督查工作情況匯報,對督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政務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負起責任,並明確一名領導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辦公室要把督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確定一名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分管督查工作的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名單於2006年3月25日前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督查科。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落實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辦理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對落實好的予以表揚,加以推廣;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對落實差的進行嚴肅通報批評。

七、督促檢查工作的考核和獎懲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開展督查工作的情況和完成縣人民政府督辦事項的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和考核。對承辦部門應辦理而未按時辦理回復的,每次扣3分,雖辦理回復但不滿意的,每次扣2分。同一事項因辦理不及時或不合要求被兩次書面督辦的,每次扣5分。
(二)凡因未認真落實督查工作,經縣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的,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當面說明原因。
(三)縣人民政府建立年度督辦工作考核評比制度,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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