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規範

為加強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建立一套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預防各類爆炸案件、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山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規範

為加強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建立一套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預防各類爆炸案件、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山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一、民用爆炸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國防科技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物品生產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和氣象部門出具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六)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八)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九)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十)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二)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
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持有國防科工辦認定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或《民爆物品銷售許可範圍》、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和氣象部門出具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
(二)儲存庫房建築結構、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照明設施、內外部安全距離等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並保持完好;
(三)儲存庫房安裝外層為鐵皮防火門的雙層專用庫門,內、外兩層門鎖鑰匙由雙人分別保管,開啟門時兩人應同時在場。庫區圍牆高度不低於2.5米,並設有鐵絲網等防攀越設施;
(四)有報警值班室,值班室結構堅固,安裝有防盜門和防盜窗,並具備防破壞能力。值班室配有防侵犯設施和自衛器具,裝有值班報警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
(五)有視頻監控、入侵報警等技防系統。值班看守人員不少於三人,且身體強健有自衛能力,配備有不少於二條的看護犬;
(六)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儲存倉庫安全守護制度、日常檢查制度、出入庫領用發放清退登記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安全隱患能及時發現並整改到位;
(七)應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和培訓計畫,並有培訓教材、試卷、簽到表及成績單等記錄;
(八)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培訓核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九)對性質相牴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超量存放,嚴禁在庫房記憶體放其他物品;
(十)嚴格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看守,嚴禁脫崗離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菸用火,嚴禁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十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培訓核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十二)嚴格執行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二年;
(十三)如實記錄民爆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天核對庫存情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領取清退登記表》,並按規定將上述信息、數據上報公安機關,錄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
(十四)民爆物品丟失、被盜、被搶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五)民爆物品庫房經安全評價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一)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
3.煤礦企業具有“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證明;
4.非煤礦山具有“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證明;
5.有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6.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爆破作業人員;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二)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簽述意見上報市級公安局,經市級公安局審查合格後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三)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和民爆服務站獲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以後,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經過工商登記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
四、《爆破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證》的申辦
(一)需要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首先應填寫《爆破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證》申請表,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二)爆破作業單位、轄區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對申請辦理《爆破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上報市級公安機關;
(三)市公安局組織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核發《爆破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證》。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及銷售
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要本著“就地、就近、安全”的原則,儘量減少跨省跨地區長距離購買運輸,為涉爆單位的合法需求提供便捷服務。民爆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局提出購買申請,填寫《申請購買(運輸)爆炸物品審批表》,經審查合格後上報運城市公安局治安部門進行審查,並核查購買經辦人的身份,審查合格後給予核發《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申請購買爆炸物品的單位,持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到指定銷售單位購買,銷售單位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的品種數量予以銷售,銷售購買信息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公安機關。
六、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道路運輸工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懸掛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跨縣(市)以上區域運輸的專用運輸車要裝有GPS定位系統;
(三)民爆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車廂內不得載人;
(四)駕駛員必須是技術熟練、資格條件合格的人員。運輸途中,押運員、駕駛員不得遠離車輛,不得吸菸,不準喝酒;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保持安全車速,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嚴禁同車運輸性質相牴觸的民用爆炸物品;
(七)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爆物品並設定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八)運城市河東民爆銷售公司購買民爆物品,由銷售的生產企業負責運送到目的地。縣(市)銷售企業到運城市河東民爆銷售公司購買民爆物品,由運城市河東民爆銷售公司負責運送到目的地。使用單位到縣(市)民爆銷售公司購買民爆物品,由縣(市)民爆銷售公司負責運送到目的地。
七、大型爆破和在特定區域爆破工程的審批管理
大型爆破和在城市、風景名勝區、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及其它環境複雜場所實施爆破作業,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縣級公安機關對有關材料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報市級公安局審批,市級公安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A級、B級、C級和對安全影響較大的D級爆破工程,都要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的爆破設計,任何單位不準審批或實施。經批准許可的爆破工程作業,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八、爆炸物品銷毀的組織與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對查處涉爆案件收繳的爆炸物品,民眾主動上交的爆炸物品和經營、使用單位過期變質上報的爆炸物品,應及時予以銷毀,銷毀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門組織負責,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銷毀作業人員應由有資質,熟悉爆炸物品銷毀安全知識,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當任。爆炸物品銷毀前應登記造冊,填報《銷毀爆炸物品審批表》,制定銷毀工作方案,選擇符合銷毀的現場,安排好警戒和標誌,實施過程中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要求進行,銷毀後對現場進行認真核查清理,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簽字,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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