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水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縣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全縣供水工作及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工農業生產和城鄉人民生活用水定額;組織有關縣域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含地下水)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三)擬定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承擔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湖庫渠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全縣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六)主管全縣河道、湖泊、堤防、水庫、乾渠(包括人工水道)、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本縣重要河道的治理和開發。
(七)負責進賢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抗旱工作;制訂縣內主要河湖庫渠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縣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對河湖庫渠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縣防汛信息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綜合防治規劃。參與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管理。審批城鄉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護方案工作。
(九)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和水利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和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一)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發展規劃,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控制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二)編制、審查全縣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發的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負責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水利建設市場。
(十三)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縣管水域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工程登記、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1)負責黨委、行政辦日常工作及上傳下達、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機關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
(3)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及復函和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4)負責檔案起草、傳閱和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機關後勤、來客接待和財產、小車管理工作。
(6)負責全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職稱申報晉升工作,完成有關報表任務。
(7)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抓好美化、綠化、亮化工作,搞好環境衛生管理。
(8)做好宣傳工作,組織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學習。
(9)做好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和綜治工作,歸口管理好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老協和關工委的各項工作。
(10)完成局裡交辦的其他工作。
(1)掌握全縣水利工程現狀,負責全縣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對現有工程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處理措施和方案,對新建水利工程項目,負責項目立項工作,為領導決策作參謀。
(2)在上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下,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可能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制止,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3)指導鄉水管站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就現有圩堤、水庫及其它水型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分類指導,消除管理死角,使現有工程在安全狀態下,充分發揮效益。
(4)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抗旱的準備工作,做好灌溉工程的調度工作,保障抗旱工作的順利進行。
(5)參加防汛搶險的技術指導工作,為領導做好參謀。
(6)配合其它職能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及其它灌溉工程的水價核定和水費收繳的相關工作,使工程管理單位能正常運行。
(7)協調和幫助國營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做好工程管理和多種經營工作。
(8)宣傳工程質量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定期印發質量信息資料,反映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
(9)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參與各方(監理、設計、施工)的資質進行覆核。審核分包單位資質。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檢測機場和復檢機場的資質。
(10)核定工程項目劃分標準,監督檢查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參與重要隱蔽工程和工程重點部位的檢查、驗收簽證和質量等級核定工作,檢查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11)監督檢查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參與工程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並按規定提交工程質量總評定報告。
(12)對竣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時做好資料存檔和收集工作,負責完成水利工程的報表編制,並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