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進口貨物、物品海關放行後,進入國內流通領域,應徵國內稅。外延
由海關環節徵收的國內稅: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具體內容及徵收標準
(一)增值稅1.含義——以商品的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課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3.徵收範圍 ——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或免徵的除外)、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或個人。
4.計算公式——增值稅計稅組成價格=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應納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組成價格×增值稅稅率
(二)消費稅
1.含義——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目的:調節我國的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4.計算公式(從價、從量計征)
(1)從價徵收公式: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2)從量徵收公式:應納消費稅稅額=應徵消費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3)從價+從量徵收公式:應納消費稅稅額=應徵消費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從2006年4月1日起,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的相關調整(調整後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商品共14類):
A.新增對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石腦油、溶濟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產品徵收消費稅;
B.停止對護膚護髮品徵收消費稅;
C.調整汽車、機車、汽車輪胎、白酒的消費稅稅率;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子午線輪胎免徵消費稅; D.對進口白酒類徵收複合消費稅時,應按20%的稅率計征從價消費稅,同時按1元/千克的單位稅額計征從量消費稅;
從2002年1月1日起,進口鑽石及鑽石飾品的消費稅改由稅務部門在零售環節徵收,進口環節不再徵收; 從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貿易外,進出口鑽石統一集中到上海鑽石交易所辦理報關手續,其他口岸均不得進出口鑽石。
自2004年3月1日起,國家調整了進口捲菸消費稅稅率,除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外同時徵收消費稅定額稅和從價稅。
自2008年3月5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蠟油除外)恢復按法定稅率徵收消費稅;自2008年3月5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對石腦油暫免徵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