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配額制度
正文
一國政府規定該國某種商品在一定時期內的進出口數量或金額的最高額度,以進行進出口商品管理和限制的一種行政手段。常與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合併採用,是屬於非關稅壁壘的一種措施。非關稅壁壘在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時期,曾被西方國家廣泛採用。60年代後期以來,採取各種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國家和地區日益增多。已開發國家不僅利用非關稅措施限制商品進口,而且還用其作為在貿易談判中進行討價還價、爭奪國外市場和實行貿易歧視的手段。許多開發中國家為了限制非必需品以及與本國產品相競爭的外國產品的進口,保護民族經濟,也廣泛採用非關稅措施。進口配額 主要有:①絕對配額。即在一定時期內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額度,超過時即不準輸入。這種配額又分為全球配額和國別配額兩種。前者規定一個總和限額,不按國別地區,而根據進口商申請的先後或過去某一時期進口實績進行分配,直到總配額發放完為止。後者按國別、地區分配固定的配額,由進口國單方面規定,或由進出口國家(地區)雙方商議確定。超過配額數就不準進口。為了區分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產品,進口商必須提交原產地證明書。有些國家除規定進口配額外,往往還規定額外的特殊配額,如進口某種半成品加工後再出口的特殊配額,參加進口國舉辦的博覽會並在會上籤訂契約的特殊配額等。②關稅配額 (tariff quotas)。即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時期內對規定的關稅配額內的進口商品給予低稅、減稅或免稅待遇。對超過配額的商品徵收較高的關稅、附加稅或罰款。關稅配額按商品的進口來源,可分為全球性關稅配額和國別關稅配額,按徵稅的目的可分為優惠性關稅配額和非優惠性關稅配額。對優惠性關稅配額內進口的商品給予減免關稅,超過配額即徵收原來的關稅。對非優惠性關稅配額內進口的商品徵收原來的進口稅,超過配額則徵收極高的附加稅或罰款。
進口配額最初是作為防禦手段而採用的,後來發展為進攻性的保護措施。在舉行貿易談判時,配額被廣泛地用作迫使對方讓步的武器,利用提供貸款,擴大或縮小配額,向對方施加壓力。在某些西方國家中,進口配額往往成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手段。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也實行進口配額,其目的是限制非必需品的輸入,節約外匯支出,保護本國工業、發展民族經濟,達到經濟上的獨立自主。
出口配額 亦稱自動限制出口。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出口國單方面決定出口限額,例如由政府規定配額,或者根據政府的政策由本國廠商“自動”限制出口;另一種則由進口國和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動限制協定”,規定出口國“自動”出口限額。“自動”限額協定的條款和內容不盡相同,一般包括:①配額水平。②“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分類和細目。③留用額和預用額的規定。④保護條款的規定。上述兩種出口配額,大多都是出口國在外來的壓力下被迫“自動”限制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