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認真執行“三法”、“五條例”。(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編制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落實植樹種草等生態措施;承擔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負責統計分析森林資源年度消長變化情況;組織編制年度木材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由上級主管部門,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上報工作;查處全縣林業行政案件。
(五)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編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全肥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監督、檢查全縣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發展第三產業和小區域綜合開發。
(七)承擔全縣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全法權益的責任,承擔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處理各種林權糾紛案件。
(八)負責組織實施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指導國有林場和基層林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防火發展規劃及重特大森林火災處置預案,維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的監測,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受理林業執法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對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物(植)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十一)負責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制定全縣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監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大外來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林業局設5個股、辦、站、所、室。(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信訪信息、秘書事務、系統審計、計財等和機關日常政事以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聯絡接待,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外事和組織草擬機關常務工作報告和有關材料。
(二)林政股
負責全縣林地、林權的管理;協調處理林地、林權爭議;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核准;監督檢查補償費用徵收與管理以及林地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森林法》和國家規定的野生動物保護和國家林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林區破壞林地行為和亂捕濫獵案件的查處;指導木材檢查站業務工作;檢查和指導木材運輸、木材加工點的發證工作;依法對森林消耗、憑證採伐、木材銷售等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勞資股
負責全系統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工資津貼調整;負責全系統勞動工資計畫、勞動報表和調配工作以及安全監察工作。
(四)資源股
負責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林木採伐計畫;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管理和發證工作;依法承擔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協調解決林權爭議。
(五)經營股
負責組織國有林場造林、森林採伐更新設計;全面負責國有林場森林經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中央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實施工作;全面負責國有林場生產安全工作及協助領導完成引進項目工作。
綠化辦、森林防火指揮部是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林業局,其機構、編制、職能不變。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機關行政編制14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副書記1名,股長5名,副股長5名。其他黨務幹部按黨章要求設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