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四條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的產品範圍依據農業部最新公布的部級農業機械鑑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十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與其他農機試驗鑑定機構根據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鑑定費用。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組織對通過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的企業和產品在有效期內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農機發【200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中心):
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農業部令第54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工作,明確部級推廣鑑定的內容、程式和要求,完善部級推廣鑑定制度,提高部級推廣鑑定工作的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鑑定大綱、統一收費標準、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誌。
第三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主管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工作,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組織實施。
第四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的產品範圍依據農業部最新公布的部級農業機械鑑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的申請者應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且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後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託國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者代理申請。代理申請者應提供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簽署的委託書。
第六條 申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的產品應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並達到規定的銷售批量。小型農業機械產品銷售量不少於500台,中型農業機械產品銷售量不少於100台,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銷售量不少於30台(套)。
第七條 申請者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申請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三)產品定型證明檔案一份;
(四)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或產品製造驗收技術條件文本一份(加蓋法人公章);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申請表應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或一個申請單元(實行劃分單元申請的)填寫,經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法人公章。申請者應對申請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產品定型證明檔案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產品鑑定報告、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報告和證書或產品質量認證報告和證書。

第三章 審查與受理

第八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九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根據經濟、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則統籌安排部級鑑定任務,明確承擔鑑定任務的機構和完成鑑定任務的時間。對於地區適用性要求較高的農業機械,安排鑑定任務時應兼顧適用性評價的需要。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每半年向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報告各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承擔部級鑑定工作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條 申請者接到受理通知書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承擔鑑定任務的機構繳納鑑定費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農業部最新公布的部級農業機械鑑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
(二)銷售量、銷售區域不滿足要求;
(三)產品定型檔案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產時間不滿一年的產品;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六)申請材料不齊全。

第四章 鑑定與公告

第十二條 承擔部級推廣鑑定任務的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須通過農業部組織的部級鑑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範圍內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依據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推廣鑑定通則和相關產品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大綱進行,鑑定內容包括:
(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
(二)安全性檢查(評價);
(三)可靠性評價;
(四)適用性評價;
(五)使用說明書審查;
(六)三包憑證審查;
(七)生產條件審查;
(八)用戶調查。
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
第十四條 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部級推廣鑑定檢驗員資格。
第十五條 檢驗員或審查員在企業現場工作時應對企業法人資格、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型號、商標、產品產銷量、銷售區域等進行確認。在核測產品技術參數的基礎上,對企業填寫的《產品規格確認表》進行確認並簽字。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獨立完成部級推廣鑑定任務的,應由該機構出具推廣鑑定報告;合作完成的,由牽頭機構出具推廣鑑定報告。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推廣鑑定報告負責。
第十七條 檢驗項目出現不符合時,對於短期內可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的,推廣鑑定結論為不通過。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於鑑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鑑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後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審核。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對其他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報送的推廣鑑定報告等材料應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通過審核的匯總上報農業部審批發證。
申請者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推廣鑑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申請復驗。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經批准通過部級推廣鑑定的產品和企業,農業部以公告的形式印發並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布相關信息。同時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布相應產品檢測結果。申請者於公告後10日內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領取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並定購專用標誌。
第二十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與其他農機試驗鑑定機構根據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鑑定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組織對通過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鑑定的企業和產品在有效期內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條件檢查;
(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規格變化情況檢查;
(三)證書和標誌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證產品有效期滿後,企業如需繼續保持資格,應在有效期滿之前3個月提出重新推廣鑑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商標發生變化但生產條件沒有改變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提出證書變更申請。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審查核實後按規定上報批准,變更後的證書應同時註明原企業名稱,有效期不變。

第六章 審查和檢驗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部級推廣鑑定檢驗員由所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負責對其進行農機化法規、相關農機產品鑑定大綱、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備案。取得部級推廣鑑定檢驗員資格後,方可從事檢驗工作。部級推廣鑑定檢驗員應為所屬單位的在崗人員。
第二十五條 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鑑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申請部級推廣鑑定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三)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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