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農業市場化是指農業資源配置方式由以政府分配為主向以市場配置為主轉化的同時,讓價值規律在農業的產供銷等緩解發揮基礎性作用的過程。
組織形式
農業市場化經營的組織形式,也就是當前農業實現規模經營的具體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司+農戶”。這種經營組織具體又有“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經濟組織+農戶”、“公司+生產基地+農戶”、“訂單農業”等形式。這種組織形式以契約為紐帶,以公司的市場化經營為導向,在不改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實現農業的大生產、大流通,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和農民的收入水平。實踐表明,這種組織形式是農業市場化經營前景廣闊的一種形式。
股份合作經營組織。這種形式多是由農民出土地或勞務,農業科技人員、工商企業等出技術、資金等組合而成的,其利益分配機制是按股分紅。這種組織形式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通過自願結合,集中生產要素,優勢互補,擴大生產規模,從而實現農戶與市場對接的,也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民營農場。這種形式主要是由工商業資本或種田能手,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轉包、租賃等方式,將土地集中起來,利用僱工方式進行規模化、專業化經營而形成的。民營農場由農場主實現與市場的對接,直接形成大生產、大流通。這種形式目前在農業市場化經營中所占的比重較小。
主要內容
根據我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農業市場化經營制度創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形成有利於農業市場化經營的明晰的產權制度。只有產權明晰,才能為實現外部效應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動力,才能產生競爭,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為了實現產權明晰,應重點做好這幾項工作:首先,清晰地規定農業生產資料、工商業的農業投資、農業經營實體等的產權關係,保護其產權的實現;建立土地產權的最嚴格保護制度,在農用地的流轉和買賣、治理及結構調整等問題上,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的所有權、農民的使用權所應享有的利益。其次,制定維護和規範“公司+農戶”等市場化經營組織正常運行和利益實現的法律法規,以規範其經營行為和懲罰其違約行為,降低“公司+農戶”等組織的交易成本,保證經營組織的正常運行。再次,制定對產權保護執行情況的檢查程式,以保障制度執行的公開、透明和有力。
二是充分發揮政府在制度制定與實施以及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作用,並按農業市場化經營的要求規範和約束政府行為。政府在農業市場化經營制度創新的過程中,應重點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儘快建立和完善農業市場化經營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好制度的實施;另一方面,以是否有利於形成農業市場化經營機制及其相關制度為標準,來規定和約束自己的行為。
三是形成農業市場化經營意識。農業市場化經營制度創新既是一次廣泛而深刻的生產方式變革,也是一場觀念變革;既涉及各級政府管理意識的變革,也涉及農民經營思想的變革。沒有觀念轉變的相伴而行,農業市場化經營制度也難以形成。目前,我國農業生產中的小農特
色還比較濃厚,如在鄉鎮企業、鄉鎮集體組織中以及土地承包過程中經常產生的“搭便車”行為,農民小富即安等傳統思想和隨便違約的行為等,這些都妨礙著農業市場化經營機制的形成和相應制度的創新。為了形成農業市場化經營意識,應大力宣傳農業市場化經營的重要意義,形成農業市場化經營的共識;在農業生產經營中樹立公平競爭的意識,克服“搭便車”行為;形成等價交換的意識,努力降低工農產品的“剪刀差”;加強誠信建設,提高誠信意識,為農業市場化經營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