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是2007年由財政部、水利部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

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我們制定了《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請反饋我們。

附屬檔案: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含國債項目資金,下同)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具體組織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的機構,不包括項目主管部門。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核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審查項目實施方案、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和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審核、下達農村飲水安全項目預算。其中:中央本級項目預算,下達中央單位;補助地方項目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水利部。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預算檔案後,應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審核和下達預算。

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行“先審核,後下達預算”的辦法,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

第七條 預算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預算。對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要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有關部門應按照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等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

第十條 有關單位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保證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順利進行。凡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不能落實的,上級財政部門可停止或暫緩撥付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申報項目時,應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就項目申報規模、配套資金規模以及資金使用和管理等進行溝通和銜接,確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能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覆建設內容和標準安排使用,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費用,以及農戶補貼等。

各地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滯留、挪用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轉讓、拍賣等收入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繼續用於當地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定和賬務管理基礎工作,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各項支出應按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除對農民補貼可以現金結算外,嚴禁以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應從嚴控制,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鑑定,分清責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設單位、農戶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按項目財務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因項目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按照項目建成後的產權歸屬,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完成投資按以下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戶用飲水工程(單戶或聯戶),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農戶所有,建設單位作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在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批覆後,沖銷相應的資金。

本單位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飲水工程,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產權歸本單位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移交其他單位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作轉出投資處理,在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批覆後,沖銷相應的資金。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價款結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結算金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後再結清。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完工,其費用不得從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安排使用。對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並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情況;

(二)補助農戶標準;

(三)建設單位管理費;

(四)待核銷基建支出;

(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六)財務處理事項;

(七)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應主動接受民眾和有關方面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工程投資規模、補助標準、補助金額、資金來源構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和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等內容應在項目所在地(行政村)張榜公示。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擠占、滯留、挪用資金或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的,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外,各級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對建設單位所在地區的資金撥付,並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