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趙曼 等所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內容簡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助”,既是實現中國當前“改善民生,共建共享”目標的重要舉措,也是中國當前和今後相當長時期內面臨的重大戰略課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通過文獻研究、規範分析、實地研究、深度訪談和計量研究等分析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和農村災害救助制度等六個主要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和深入的分析及探討。本書的主要研究結論和創新點如下:
第一部分研究結論
(1)“老”是一個相對概念,其社會意義遠遠高於生理意義。在老齡化的背景下,老年人不僅僅是消費者,同時也是生產者。老年人“被養”中所獲得精神慰藉是低層次的,更高層次的精神慰藉來源於社會參與。老年人擁有獨特的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
(2)根據湖北谷城和河南南陽兩地的調研數據得到:大多數農民的整體經濟收入水平和新農保的養老待遇水平均很低,難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來源匱乏,家庭和親人的照料尤為珍貴;醫療費用占總家庭支出比重較大;家庭養老是農村最重要的養老方式。
(3)利用脆弱性理論及其分析框架研究得到:農民養老風險增加的同時,農民養老的可及性資源有趨向減少的趨勢。
(4)城鄉老年人在收支結構、居住方式以及養老方式上的較大差異,決定了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個層面的差異;社會參與機會的差異是決定城鄉老年人收支結構差異的重要因素;居住方式和養老方式決定了城鄉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程度。
第二部分研究結論
(1)通過設計農民疾病經濟風險的測量指標,借鑑流行病學中的相對危險度分析方法,基於一線調查數據,測算了不同起付線和報銷比例標準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疾病風險分擔程度。結論是:農戶疾病風險仍然比較嚴重,“新農合”制度目標的實現度有待提高;“保小病”的制度模式是低效率的,未能有效化解農民的疾病風險。
(2)對“新農合”制度提出下列政策建議:取消個人賬戶;保持或強化門診報銷;“新農合”管理體制改革的前提是實行“管辦分離”,以約束醫療供方的道德風險行為,解決“藥價虛高”的問題。
第三部分研究結論
(1)通過對失地農民的生計及其制度需求的研究得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能“一刀切”,應區分不同年齡、不同類型失地農民需求存在的差異。
(2)從考察農戶資源稟賦出發,分析與失地相關的制度和組織結構,重點考察農戶的收入結構及社會風險,並比較不同的失地農戶安置模式,得出結論: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範圍不合理,農民受益太少。
(3)政府制定保護失地農民利益的政策和制度設計,需要微觀基礎證據做支持,這些數據主要來自個人、家庭和政府三個層面,數據的質量影響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的質量。
第四部分研究結論
(1)數以億計的農民工因其處於不良的就業環境以及農村傳統保障的弱化,面臨著養老、醫療、工傷和失業等風險;從制度供給的角度看,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著國家層面制度供給不足和地方層面制度供給錯位的問題。
(2)通過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參保意願的測算,判斷農民工社會保險項目優先位序,得到:從制度需求的角度看,農民工的參保意願以養老、醫療和失業三大保險制度為核心,製造業、建築業的農民工對工傷保險制度需求迫切。
(3)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應以“穩定就業”為導向,分群分類建立。其中,第一代農民工的制度供給以提供社會保障制度為主,而第二代農民工的制度供給則以促進其充分就業為主。
第五部分研究結論
(1)農民工和失地農民這兩個群體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重點,難點在於政策銜接問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既是時空轉移又是程式轉移,必須做到轉、接、並、續四個環節前後連貫。
(2)城鄉醫療資源整合必須消除行政壁壘,政事分開,管辦分開,落實公立醫院的獨立法人地位,使公立醫院有資格參與醫療機構市場重組與改造;同時消除地區壁壘,實現醫療資源的自由流動j以市場機制組建跨區域的醫療集團。
(3)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是實現城鄉醫療資源均衡配置的重要力量,可以通過影響醫療消費需求、與醫療供方談判、調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水平,引導醫療資源向農村傾斜。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整合,應該因地制宜:經濟發達區域(不是省份)的主要矛盾不在於醫療資源的配置問題,而在於社會保障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體制整合和利益分割問題;經濟欠發達區域的主要矛盾則是城鄉之間醫療資源配置的失衡。
第六部分主要結論
(1)通過對災前預防、災中應急和災後重建的系統性研究,得到:災害預防是農村救災機制中的重中之重;災後重建應納入災害預防,可以將基礎設施建在不易受災的地區或增強防災設計,以減少或規避災害風險。
(2)基於傳統經濟學和現代信息經濟學理論,對比分析現金救助和實物救助的運行效率,得到:在災後的緊急救助階段,應採取實物救助的方式;在災後的長期救災階段,可以用現金和實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救助。這有助於相關主體選擇最優的救災方式。
(3)通過對災民生計資本動態變化的研究,提出生計資本重建的對策建議:災後重建應通過政府部門以及私人部門、第三部門的密切合作,建立合理的治理結構和制度,以幫助那些最需要幫助的災民獲得高質量、及時的公共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