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十條

信部信【2006】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辦:
為貫徹落實信息產業部《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意見》(信部信[2006]229號)精神,我部將開展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試點工作。
為規範試點的申請、認定、驗收及相關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繫人:任利華 孫燕
電 話:010-68208291 68208233
傳 真:010-68208288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試點工作,加快農村信息化建設步伐,根據信息產業部《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意見》(信部信【2006】229號)和《關於開展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信部信【2006】59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是指開發、整合和利用涉農信息資源,向農民提供市場、科技和教育等信息;開發和套用貼近農民需求的信息系統和信息終端,利用公共網路和各種專網,通過恰當的接入方式,使信息進村入戶;形成市場化運作機制,以農民普遍能夠接受的價格和方式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基礎條件和特點,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市(地)、縣、鄉(鎮)、行政村)和單位開展試點工作。
第四條 試點工作應遵循需求導向、突出特色、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試點的認定、驗收及相關管理工作。部信息化推進司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部信息化推進司成立專家組。專家組參加試點的認定、驗收、經驗總結和推廣等工作並提供諮詢。
第七條 省、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的試點方案,提出試點申請,並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八條 試點的認定條件:
(一)有推進農村信息化的有效工作機制。
(二)有較好的信息化基礎環境。有較完善的農村通信基礎設施、涉農網站等,有推進農村信息化相關政策、專項規劃,已形成政府和企業共同支撐農村信息化的投入機制。
(三)有切實可行的試點工作方案。以服務“三農”為目標,組織措施得當,體現地方特色,具有創新意識。
(四)有實現試點目標的保障措施。試點工作得到試點地區黨委、政府或試點單位的重視和支持,實施、管理試點工作的組織機構健全,有配套的專項資金投入。
第九條 試點的認定程式:
(一)由各省、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條件向信息產業部提出試點申報。
(二)專家組對提出的申請進行評審和必要的實地考察。
(三)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經部批准為試點。
(四) 試點的申報材料包括省、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和試點方案,並填寫《農村信息化綜合信息服務試點申報表》(另發,並可在www.mii.gov.cn網站下載)。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5份、複印件5份及電子文本。

第四章 管理與推廣

第十條 省、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部信息化推進司,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報部。
第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總結推廣試點的典型經驗和成功模式,並適時對試點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部信息化推進司及時匯總並研究各地的經驗、存在問題和措施建議,加強指導、協調和服務,為試點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對試點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對工作不力、不能按計畫開展工作的給予批評,直至取消試點資格。
第十三條 省、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試點方案實施完成後要向信息產業部提交驗收申請。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驗收,對成效顯著、具有推廣價值的試點,經部批准為示範,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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