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辦法

農安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辦法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登記制度,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對象、內容、登記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登記制度,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對象、內容、登記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

第三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準備工作;

(二)土地登記申請;

(三)地籍調查;

(四)權屬審核;

(五)註冊登記;

(六)頒發證書。

第二章登記的範圍、對象

第五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範圍是縣級行政轄區內的全部農村集體土地。

第六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對象包括如下幾方面:

(一)鄉(鎮)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二)村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三)其它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章登記的內容

第七條土地所有者名稱

土地所有者的名稱就是指依法獲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名稱。即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名稱,是指鄉(鎮)、村農民集體。

第八條土地的位置

土地的位置是指集體土地的座落和四至。土地座落是指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在的具體位置、地點;四至是指相鄰土地所有者或國有土地使用者名稱。同時登記圖號和相鄰宗地號;重要的界址點位置和主要權屬界線走向進行描述。宗地被線狀地物、國有土地或其他農民集體土地分割要說明情況。

第九條土地類型及面積

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所擁有的每一宗地的全部土地面積。土地類型按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分類體系,登記到二級地類。

第十條土地權屬來源和依據

土地權屬來源和依據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及其證明材料。

第四章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準備工作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前期工作,包括組織準備、行政準備和業務準備三項內容。

第十二條組織準備是由縣人民政府成立有國土、公安、財政、地稅、林業、農業、民政、水利、住建、信訪、畜牧、交通等部門領導參加的試點工作小組。領導小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集體土地產權調查工作計畫、調處和解決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行政準備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土地所有權確權規定。

(二)劃分登記區。為方便民眾,單獨的一個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劃分為一個登記區。

第十四條業務準備,業務準備包括資料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

(一)資料準備。廣泛收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等與試點有關的資料。

(二)物資準備。配備必要的儀器、交通運輸等設備,印製各種表、簿、卡、冊。

(三)技術準備。採取集中培訓和開展試點等方式,對參加試點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規範操作程式,統一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初始登記,由縣人民政府發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分登記區。

(二)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提交的有關證件和權屬材料。

(三)土地登記的期限。

(四)收件地點。

第五章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對申請人規定如下:

(一)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員會主任申請登記;

(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鄉(鎮)長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土地登記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以宗地為單位填寫申請書,即一宗地一份申請書。

(二)鄉(鎮)、村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提交集體土地所有權來源證明材料。

(四)提交宗地草圖。

(五)因歷史等原因無法提交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或有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應提交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證明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裁定的土地權屬證明檔案。

第六章地籍調查

第十八條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

第十九條權屬調查步驟

(一)指界通知:按調查工作計畫,通知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國有土地使用者到現場指界。村農民集體擁有的集體土地由村委會主任指界;鄉(鎮)農民集體擁有的集體土地由鄉(鎮)長指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指界人為該國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託代理人。

(二)界線調查:調查時由調查員會同雙方指界人共同到現場指界,經雙方認定權屬界線後,須由雙方指界人在集體土地產權調查表上籤字蓋章。

第二十條地籍測量的主要工作內容:

1、繪製宗地圖:標準分幅圖採用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要求製作的1:10000村級土地利用現狀圖,利用資料庫軟體編制鄉、村不同產權主體的集體土地權屬圖。

2、宗地面積:利用資料庫軟體出具土地利用現狀二級地類面積進行匯總。

3、圖號: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分幅圖的圖幅號。

4、地號:即宗地的地籍編號。

第七章權屬審核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審核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是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重要法律憑證。

第二十三條權屬審核和程式可分為初審、審核、公告和批准。

(一)初審主要是審查地籍調查結果與申請土地登記內容即申請書上的內容是否一致。當二者達到一致時,初審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交由審核人員審定。

(二)審核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登記申請和調查結果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在審核結果公告後,通過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機關審核意見欄,提出對土地登記申請是否準予登記的結論性意見,並報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告是國土資源部門將土地登記申請審核結果採取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徵詢意見的一種方式。

(四)批准是人民政府對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登記結果的最後認定。批准人員由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或由其授權代理人擔任。批准人員通過簽署《土地登記審批表》發證機關批准意見,確認是否準予土地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告內容

(一)土地所有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所有者對權屬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對於公告結果無異議的處理

土地登記申請審核結果的公告期滿,土地所有者及有關土地權利人對公告內容未提出異議的,審核人員按審核的結果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管理部門機關審核意見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對於公告結果有異議的處理

(一)申請複查

土地所有者及其有關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規定的期限內,對公告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複查。

(二)複查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所有者及其相關土地權利人提出的異議內容進行複查,土地登記審核人員根據複查結果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的土地管理機關審核意見,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註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註冊登記的依據是經過人民政府批准登記後的《土地登記審批表》。

第二十八條對註冊登記人員的要求:註冊登記人員包括註冊登記的經辦人和審核人,註冊登記人員必須由獲得土地登記上崗證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註冊登記的工作內容是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歸戶冊》。

第九章頒發土地證書

第三十條根據《土地登記卡》內容,填寫《集體土地所有證》,填發機關寫明日期,加蓋發證機關土地登記專用章和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宗地圖加蓋土地登記騎縫印,最後向集體土地所有者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

第三十一條《集體土地所有證》頒發對象:

(一)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證》頒發給鄉(鎮)人民政府。

(二)村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證》頒發給村民委員會。

(三)其它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證》頒發給經國土部門審核,依法確認能夠代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

第三十二條頒發證書的程式是:繕證—通知—填寫土地證書籤收卡—發證。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一)土地權屬界線不清。

(二)申請的土地權屬界線四鄰有爭議。

(三)相關權利人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址、位置、數量有異議。

(四)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的土地面積與實際調查面積不一致。

(五)其他違法占用的土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

(二)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

(四)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五條對已頒發土地權利證書的宗地,經核實符合實際及有關技術要求的維持現狀;與現實不符的,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經核實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收回原證書,重新頒發土地權利證書。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農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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