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不一定是無罪證據。 辯護證據通常是由辯護一方提出的證據。 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護證據原則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訴一方沒有提出辯護證據的責任。

凡是證明沒有發生犯罪事實,以及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都屬於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不一定是無罪證據。有時一個證據具有控訴和辯護的雙重性質,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為來說,屬於控訴證據,就其自首行為來說,又屬於辯護證據;有時一個證據中,既有控訴的內容,又有辯護的內;有些證據,只有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說明其控訴或辯護的性質。
辯護證據通常是由辯護一方提出的證據。但並非絕對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公訴人也有責任提出辯護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護證據原則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訴一方沒有提出辯護證據的責任。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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