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公司投資而成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公司轉投資對分散經營風險、調整產業結構、節約交易成本有著重要意義,然而轉投資也不可避免地給債權人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主要是公司轉投資可能引起資本空洞化及資本虛增,造成假像;通過轉投資形成關聯企業集團;使債權人債權懸空。
修改前的公司法對轉投資做了比較嚴格的限定,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與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可以預見,大量的空殼工具公司和關聯企業集團必將出現。商業銀行要防範債權懸空的風險有以下幾條途徑:一是要求接受貸款的公司主動作出限制對外投資的承諾並在章程中明確記載;二是做好盡職調查,摸清企業關聯關係,嚴格執行銀監會關於關聯企業集團貸款的風險控制制度,嚴守風險監管指標;三是要求債務人完善對外投資的決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