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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美國“進步時代”法律人的傑出代表,布蘭代斯是一個對於司法行為性質具有深刻認識,富於社會正義感和同情心,對美國法治建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偉大法律人。這幫助他在1971年美國學者組織的“歷史上最偉大的最高院大法官”排名中位列第二。在布蘭代斯漫長的法律實踐生涯中,他一直處於美國“進步運動”的核心。他以公益律師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身份,深刻地介入到美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各種法律問題當中。他運用日益成熟的“社會學法理學”理念和方法,與保守主義者和法律形式主義者們進行了艱苦的鬥爭。尤其是在勞工權益保護、隱私權保護和言論自由保護領域,布蘭代斯為美國憲政作出了巨大的智識貢獻。
中國法學研究者對美國知名法官和聯邦最高法院的相關研究成果已經很多,這已經日益成為一個新的法理學甚至是法學“富礦”。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當很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或者聯邦抗訴法院法官在中國都已經獲得相對充分研究,並且逐步形成一定學術氛圍,進而能比較準確地理解美國最高法院司法發展歷程的情況下,忽略布蘭代斯無疑是一個非常巨大的遺憾。向更多的中國法學研究者介紹布蘭代斯和他的社會學法理學,與更多學者分享研究布蘭代斯的心得和體會,肯定能夠進一步豐富和拓展我們對於美國法理學以及美國司法實踐規律性品質的認識。
通過在本文中回顧和討論布蘭代斯的法律實踐與其社會學法理學的密切聯繫,該文將進一步在社會學法理學這一“價值立場”下,對由布蘭代斯研究引申出來的“問題意識”進行討論,即考察美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司法實踐理性及其運用。此研究期望運用社會學法理學這種司法實踐性較強的學術譜系史,為中國當下轉型時期法律秩序型構、發展與革新,提供一個較為接近的實證參考。
本文除了引論和結論外,由四章組成,總計13餘萬字。
在引論部分首先對本論文研究和寫作中既定的“價值立場”和“問題意識”進行了明確解釋,然後對美國和中國布蘭代斯的研究現狀進行了一個簡要的綜述,最後明確了本文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首先介紹了布蘭代斯所處的時代背景、布蘭代斯社會學法理學思想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法律思想基礎。結合布蘭代斯的生平、經歷和歷史地位,綜合分析布蘭代斯與社會學法理學思想的密切關聯。最後,在本章結尾將對霍姆斯和布蘭代斯進行一個對比,進一步明確布蘭代斯社會學法理學思想與現實主義法律思想的區別。
第二章首先介紹了布蘭代斯作為律師參與馬勒訴俄勒岡案的經歷。圍繞本案中著名的“布蘭代斯辯詞”,就布蘭代斯的“活法”理論及其在社會學法理學思想譜系中的位置進行理論梳理。筆者力圖結合布蘭代斯的司法克制觀,從憲政分權角度討論他對社會學法理學限度的認識。
第三章以布蘭代斯青年時期與薩姆?沃倫一起完成的經典論文《隱私權》為對象,對布蘭代斯隱私權理論進行了介紹。在介紹隱私權理論的過程中,從法律方法和價值取向的角度系統地討論了布蘭代斯的社會學法理學。在此基礎上,對布蘭代斯在奧姆斯特德訴美國案中發表的異議進行了介紹,力圖分析布蘭代斯隱私權理論的對美國憲法的影響。
第四章系統分析在美國憲政史中,布蘭代斯與憲法中言論自由條款發展歷程的密切聯繫。本章通過檢討最高法院二十世紀20年代一系列言論自由案件的方式,展現“明顯而現時的危險”原則在司法適用中的流變。在這段期間,言論自由法理論證變化的總體趨勢是從孤立的個人自由到有機的社會自由。表現在具體的異議中,就是從“霍姆斯—布蘭代斯”異議轉向“布蘭代斯—霍姆斯”異議。
通過對布蘭代斯社會學法理學思想的時代背景、法制實踐、相關文本和理論的全面整理,在結論部分,筆者強調,布蘭代斯是能夠富有想像力地運用法律制度,使法律制度與社會發展的需求緊密聯繫法律人的典範。因此,他的社會學法理學理論本身具有一些反教條的潛力,但又不至於向法律現實主義那樣放棄了法律規範性的約束。布蘭代斯是社會轉型時期司法實踐理性的最佳範例。在當代美國法理學中,布蘭代斯的遺產隨處可見;在美國20世紀的憲政歷程中,布蘭代斯的貢獻堪稱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