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約會詞訟

軍官犯有命案以及軍民之間發生糾紛,由軍、政長官共同會審的制度。 軍官以及軍民之間有犯人命的案件,管軍衙門也應約會地方長官一起檢驗歸問。 其餘奸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等軍民之間的糾紛與案件,必須相約一體會同審問。

司法制度名。軍官犯有命案以及軍民之間發生糾紛,由軍、政長官共同會審的制度。清制,對於叛逆、機密重事,準許地方軍事長官如提督、總兵、副將、參將、游擊、守備等受理,但應會同地方有司追問。軍官以及軍民之間有犯人命的案件,管軍衙門也應約會地方長官一起檢驗歸問。其餘奸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等軍民之間的糾紛與案件,必須相約一體會同審問。如果與民不相干者,則由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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