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縣養豬產業協會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趙縣養豬產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9月,是在趙縣畜牧局指導下,由行業技術服務人員、鄉鎮村主管農業領導、種豬場場長和養豬專業戶以及為養豬業服務的企業、實體自願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眾團體,組織原則為民辦、民管、民受益。本協會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2006年7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任理事會,住所暫住柏林北大街187號。

協會章程

趙縣養豬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趙縣養豬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趙縣畜牧局指導下,由畜牧局技術服務人員、鄉鎮主管農業的領導、我縣的種豬場場長和養豬專業戶以及為養豬業服務的企業、實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和主要任務、職責
協會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大力推廣科學養豬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養豬規模和質量,提供養豬信息和產前、產中、產後的系列化服務,促進全縣養豬業的發展。
本協會的主要職責是正確指導我縣養豬生產,為養豬場(戶)、企業等提供優質服務,提高養豬效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普及科學養豬技術,搞好養殖戶技術培訓,提高科學養豬水平,實現疫病防治規範化,品種優良化、生產標準化。
(二)積極為會員和廣大養豬戶聯繫協調豬源、產品銷售渠道,並提供產、供、銷各環節綜合服務。
(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組織反映會員和養豬戶的意見和要求,定期匯報全縣養豬發展情況和市場動態,創辦《趙縣養豬產業協會快訊》。
(四) 發揮技術優勢,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搞好技術公關。
(五)加強對兄弟縣市養豬協會和養豬專業戶的聯繫,聘請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對我縣養豬業進行指導,搞好學術交流。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趙縣農業畜牧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趙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暫住柏林北大街18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進行養豬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全面提高我縣養豬水平;
(二) 創辦《趙縣養豬產業協會快訊》,加強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三) 培育和規範飼養管理技術操作規程,實施標準化生產;
(四) 幫助養豬戶搞好豬舍設計、品種採購、飼養管理、疫病防治、產品銷售等環節的服務;
(五) 為養殖戶提供質優價廉的獸藥、飼料;
(六) 監督和指導會員單位的經濟行為,逐步形成我縣優種豬運行和發展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從事養豬生產或系列化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並在該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發放的各種技術資料和優惠待遇;
(四)對協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養豬經驗的總結和推廣,並在養豬事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起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界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界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界,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查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界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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